题问:民营学校、民营医院用其房屋或土地进行抵押,是否有效? 民营学校和医院担保行为的效力分析 作者|徐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微信号:moxianvera)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为鼓励并促进民营学校和医院的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然而,民营学校和医院缺乏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民营学校和医院融资需求巨大,由于其公益属性,担保融资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司法实践对于民营学校和医院以自身资产设定抵押或提供保证的效力问题,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一、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与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37条第3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184条第3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作抵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3条第1款:'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19条第1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第1条第1款:'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民营学校和医院的公益属性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曾于2009年11月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建法函〔2009〕264号)。2009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回复:'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参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 据此,无论公立还是民营学校和医院,都具有公益属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结论: 1.民营学校和医院一律不得作为保证人。 2.民营学校和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对于该类设施之外的财产,可以进行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3条,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仅可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但物权法删除了'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这意味着民营医院和学校非社会公益设施可以自由设定抵押。 此外,公益性并不等于非营利性,民营学校和医院尽管都有公益属性,但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梳理及评析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医院不具有公益性,保证或抵押有效 案例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5号姜茂利、陈海滨与曹型雁,深圳市赢银盈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被告尚城学校为民办私立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别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与担保法中规定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相区别。民办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并非来自于国家财政,其经营主要目的是营利,而非公益目的。此外,私立学校对其合法所得的财产拥有完全支配权,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故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代偿能力,可以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76号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等诉陈飞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南坛小学为民间借贷提供保证。该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备注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字样。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校经营目的系营利而非公益,不属于《担保法》第9条禁止担保的主体范围,判决该校保证有效。 案例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79号覃广豪等诉杨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博济医院为民间借贷提供保证。该院为个人合伙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院认为其不属于《担保法》第9条禁止担保的主体范围,保证有效。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927号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高院认为,'首先,阜外医院系2010年9月6日经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一般营利法人,其企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心血管病医院的筹建(有效期至2014年9月5日止)',其筹建的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虽然有四川省卫生厅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四川省卫生厅仅为批准单位,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尚未依法登记成立,也未获得执业许可证,故本案阜外医院并非医院,不是法定的医疗机构;其次,作为阜外医院本身其取得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也不属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院认定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以医院土地设置抵押与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最高院肯定了四川高院的看法,认为阜外医院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非属法律禁止用于抵押的财物,又,阜外医院对融泰公司和鸿业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主张,依据不足。因此,最高院驳回阜外医院的再审申请。 评析:案例1、2、3、4均认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具有公益性,所以不受禁止保证或抵押条款的限制,提供的保证或抵押有效。但该类裁判混淆了公益与营利的关系,即公益是民营学校和医院的固有属性,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医院具有公益性,保证或抵押无效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240号周润泽与内蒙古玛拉沁医院、赵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玛拉沁医院虽为私人所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相较于公办医疗机构,仅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并不能否定其公益属性,私立医院中的医疗卫生设施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周润泽与内蒙古玛拉沁医院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6: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97号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等诉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中加双语学校为信托贷款提供保证。最高院认为,该校'是否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应以其是否以公益目的为要件'。该校尚未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公益性事业具有非营利性的界定。该校'从事办学活动,依法有权向接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是其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经济基础,并不能因收取费用而认定其从事营利活动。营利性法人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的重要特征,'不是取得利润'而是'利润分配给出资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举办资金来源不同,但均有可能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故不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当然排除《担保法》第9条的法律适用。该校业务范围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其招生范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此,该学校面向社会招生(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认定其满足《担保法》第9条主体资格的法律要件,符合该条规范的立法目的。法院认定担保无效。 评析:案例5和案例6虽然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实质上存在区别,案例5认为营利性医院依然具有公益属性;而案例6之所以认定合同无效,原因在于中加双语学校并未登记为营利法人,而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属性,所以合同无效,依反对解释,如该学校登记为营利法人,则担保有效。 三、初步结论 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根源在于混淆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关系,即部分法院认为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和医院必然为非营利性,只要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则并非公益性单位,该理解与全国人大的答复意见相悖,实则混淆了公益与营利的关系。对于民营学校和医院,其承担的功能与公立学校和医院一样,即教育和治病救人,从该功能分析,都具有公益属性,当然对于纯粹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则难谓具有公益属性。具备公益属性的民营学校和医院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是否营利,主要看利润是否分配给股东,但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都不影响民营学校和医院的公益属性。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分析,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营学校和医院,都不得作为保证人,也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所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对于非社会公益设施设定的抵押,比如以学校或者医院领导所配备的轿车等财产设定抵押,合同有效。 问题在于,现有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民营学校和医院以自身资产进行的担保融资行为,不利于民营学校和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对营利性的民营学校和医院。所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与现行《物权法》第184条第3项的规定相比,审议稿仅规定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设定抵押,依反对解释,对于登记为营利性的民营学校或医院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进行抵押,应为有效。至于营利性民营学校和医院提供保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则有待于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从当前司法审判的裁判观点而言,肯定营利性民营学校或医院保证行为的效力,更因应社会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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