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就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营改增后这一政策得到了延续,而且不仅仅是在正常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申报,在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预征增值税也可以统一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我们先来看看营改增后的差额征税两大政策: 第一个就是著名的财税2016年36号文,在附件二中明确:
预交与正式申报都可以享受差额征税,但建筑业差额征税始终存在一个巨大的问题:分包款究竟包括什么?只包含建筑服务还是也包含与之相关的对应材料和设备价款? 一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巨大风险,本次2019年31号公告终于将这个问题最终明确,我们来看看31号公告怎么说的:
好像还是没说清,国税总局的解读文件继续澄清:
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谈到了打包支出的概念,并明确包括货物和建筑服务两部分价款,具体应当如何理解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1、A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B建筑劳务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中A公司分包款全部是建筑服务,不涉及货物价款,自然差额征税没有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争议。 2、B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工程公司(总价款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取得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当然也属于消防工程分包,由于这个案例中分包工程主体为工程公司,设备与建筑服务都应跟随主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B公司来讲,差额征税当然也应当包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差额,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各地税务机关也都没有问题,因为B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全部是建筑业发票。 3、C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设备生产公司取得13%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就出问题了,由于分包给了消防设备公司(有消防工程资质),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消防设备公司应分别开具13%和3%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案例正是长久以来争议的焦点,税务机关的意见也分为两派,现在按照2019年31号公告,当然都可以作为分包价款扣除。这里的理解重点是货物和服务属于打包支出,在同一份合同,两者不可分割。 4、D建筑公司将门窗工程分包给门窗生产企业取得13%和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同案例3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门窗企业生产的不是设备而是材料,因此开具发票为13%和9%。这两部分属于打包支出,可以合并作为分包价款扣除。 5、E建筑公司从E公司采购电梯取得13%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F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需要特别小心,虽然电梯和安装看起来是有关联的,但E公司选择从两个公司分别采购设备和服务,就不能被认定为打包支出,电梯购买价款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当然,如果E公司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比照案例3和4享受全部差额征税了。 总结: 1、建筑业差额征税既可以扣除建筑服务分包价款,也可以扣除与之关联的材料或者设备价款,但二者必须在同一主体提供; 2、建筑公司同时提供货物和建筑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当然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生产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案例3和4)属于特殊类型业务,应分开开具发票,分别适用货物和建筑服务两种税率,销售企业只有同时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方可开具两种发票。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视为总局所说的打包支出,上游建筑公司可以统一从价款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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