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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四项改革经验

 GXF360 2019-09-21

一、改革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不断探索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为核心的建设管理体制。截至2018年末,我国高速公路里程达14万公里,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和巨大成就。但是,随着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PPP、EPC等多种建设模式不断盛行,事业单位改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公路建设面临法人界定不明确、监理定位不明晰、建设管理模式待改进等一系列问题,亟需体制层面的改革和新的探索实践。

2015年以来,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江西省分别在都九、上万、宁安三个高速公路上试点了自管模式、改进传统模式、代建+监理模式三种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并系统性地改革实践了公路建设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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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经验

(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的承担者,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是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的基础,直接影响项目建设“五大”目标的实现,应毫不动摇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制应侧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深入强化项目法人的管理能力与管理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最终落实者,应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仅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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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工程监理制

一是理清传统监理工作的改进内容。明确监理的新定位,明晰监理与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等的职责界面;要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将监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从旁站改为巡视,以质量、安全为管理重点,加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强化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二是引导监理企业的转型发展。应结合代建+监理一体化、房建工程设计+监理一体化等建设管理模式,对监理转型代建企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机会和借鉴样本,根据市场需求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咨询服务;强化监理个人的执业信用管理,着重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健全监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维护监理人员的合理待遇。三是积极将信息化技术运用于监理工作。信息化技术应用到工程监管后,监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大大降低,监理工作的程序变得简单化,管理者能够通过信息平台,准确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三)完善招标投标制

电子招投标有助于实现招标“公平公正公开”。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独特优势,能有效实现招投标工作一大保密(即投标人信息保密)、二项公开(即投标人业绩人员等信息网上公开、最高投标限价及清单子目单价公开)、三个自动(即投标文件业绩等信息自动调用、投标文件自动评审、评标专家自动抽取)、四大随机(即随机分配所投子类别、随机抽取所投标段、随机抽取评标办法、随机抽取相关参数)。“电子招投标+信用结果应用”能初步形成“择优选择”机制。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能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招投标市场更加透明、高效,参与度、活跃度也明显提升,是“择优”选择的基础。通过“同级得分,信用优先”等做法,可有效防止恶意低价抢标,促进企业信用的提升,有利于实现“择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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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合同管理制

强化合同管理制可以通过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和强化合同履约实现。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应通过理顺政府合同监管职能,明确建设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监管方;要落实合同管理的各级主体及权责,进一步明晰项目法人是合同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和主体地位,将一般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投标限价等非重点审批权限下放至项目法人手中。在强化合同履约执行方面,应注重完善信用评价规则,不断细化合同违约扣分标准,加大合同违约的处罚力度,提高信用评价和信用积分应用的市场调控地位,以此促进合同履约、监督和管理产生良好成效;在完善信用评价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加大合同违约查处力度,运用违约处罚、约见法人、投标限制等手段,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强化各方的合同履约意识。

三、存在问题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难以实行

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提出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概念,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设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企业作为出资人的项目;二是将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分列,两者之间职责界面难以划分,也使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困难,在执行中容易产生误解,即认为代建单位即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者认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即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三是在国家减少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的大趋势下,开展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认定或管理能力审核存在困难。

身份卡:英国利兹大学画廊与博物馆学专业(以下简称“博物馆学”)学生,曾在北京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实习

(二)工程监理制改革存在困难

一是监理人员的配置和费用合理确定的问题。按照监理规范7500万元/年投资配置一位监理工程师,在小项目而工程内容专业化却多样的情况下,如何配置监理人员;监理政府指导价取消后,如何确定合理的监理费用;部分项目招标选择了检测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如何确定施工监理与检测监理费用比例。二是引导监理企业转型发展问题。政府运用政策指导等方式,促进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咨询公司、代建管理服务公司转型升级发展,会导致盲目转型问题。

(三)招投标制存在问题

一是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活动,以及存在的查证难等问题。二是公路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标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在扩大推行和规范推行上存在一定难度。

(四)合同管理制不够完善

一是解决审计结果、合同约定、司法鉴定等判定标准不统一引起的工程价款争议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当前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信息收集难度高,信息重复利用率低,无法与预期的诚信体系相适应。

四、相关建议

(一)明确项目法人的责任与地位

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与地位,强化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能力,重点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规定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能力要求,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的权责界面,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改革

深入研究公路项目监理人员配置与费用合理确定问题,改变目前监理费计算主要以监理人员数量为单一依据的方式,监理合同细化为清单子目,使监理服务费用分摊更合理、更精准。同时,建议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先要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转型升级方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潜在能力合理确定市场定位和可行的实现路径。

(三)完善招投标制度和程序设计

为保障公路工程电子化招标的有效推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相关招投标制度和程序设计,打造公路工程国家级电子招标交易平台。

(四)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建议交通信息平台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个人综合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以诚信带动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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