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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可支持社保损失!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9-09-22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件,案件中,当事人于某与公司签订《员工自愿不缴社保协议》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起诉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拥有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于某系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从公司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据看,公司为大部分没有放弃社保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不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用的主观恶意。现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当,应予纠正。
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后,员工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的意见也并不统一。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意见代表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典型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社会保险,即使是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亦是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在公司不存在逃避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后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在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后主张用人单位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承担未交纳社保而给员工导致的损失。在用人单位不逃避社保责任的前提下,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如果认定承诺无效并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将纵容员工不诚信的行为,不利于就业市场的稳定。但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困难时,能够得到帮助和补偿,而非为了对用人单位进行惩戒,在员工因为缴纳社保而导致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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