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拖欠南通二建、鑫达裕工程款事宜律 师 函

 天津王小平律师 2019-09-25

    

:鄱阳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受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贵单位“晶科电力鄱阳饶丰渔光互补光伏(枫林)项目”拖欠南通二建、鑫达裕工程款事宜,致函如下:

2015年9月15日,南通二建、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单位签订《鄱阳柘港120mw光伏发电项目(枫林水库及灌湖下游水库60MW部分)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鑫达裕承担鄱阳县120mw光伏发电项目(枫林水库及灌湖下游水库厂区60MW部分)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太阳能光伏组件除外)、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为(含税)177000000元。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2016年3月1日,全部并网发电时间2016年10月30日,工程实际完成装机容量42MW及35KV送出线路至升压站。2018年1月10日,贵司出具了《晶科电力鄱阳饶丰渔光互补光伏(枫林)项目工程量确认清单》,确认本工程结算价127478213.2元,其中设备购置费65479384.04元,建筑安装费58328829.15元,其他项目费3670000元。

截止到发函日,贵司仅向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53275000元,尚欠12204384.04元未付;仅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安装费60296540元,尚欠1702289.15元未付,贵司合计欠付款额13906673元。

贵司结算确认完毕后应及时支付全部款项,但贵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部分利息(2017.12.12暂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为13906673元x19个月x4.9%÷12=1078926元)。

    鉴于以上,现郑重函告贵司:

望贵司接到本律师函7日内,向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2204384.04元,向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安装费及其它费用1702289.15元,是否支付利息尽快达成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贵司承担。

专此函告,请贵司妥善对待!

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

王小平律师

2019年7月9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