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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家写判决时突发疾病身亡未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重新认定

 法律天空馆 2019-09-27

河北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时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令人痛心的是,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发病时,他的电脑桌上还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杨文峰的妻子雷女士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廊坊市人社局认为杨文峰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雷女士不服将廊坊人社局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廊坊人社局于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廊坊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9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廊坊中院已经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家写判决时突发疾病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

杨文峰生前是三河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2017年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前一天,杨文峰下班时将工作案卷带回家,突发疾病时,他的电脑桌上还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三河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证明,杨文峰的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杨文峰的妻子雷女向廊坊人社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廊坊人社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文峰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杨文峰晕倒的地点是在家中厕所,并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

廊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雷女士不服,将廊坊人社局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在杨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廊坊人社局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廊坊人社局以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明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廊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廊坊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廊坊人社局认为,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雷女士与三河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时处于工作状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维持廊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廊坊中院查明,2018年8月11日(事发前一天),杨文峰下班时将工作案卷带回家。2018年8月12日杨文峰突发疾病时,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三河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证明,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廊坊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前一天杨文峰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文峰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

廊坊人社局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因此,廊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廊坊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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