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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海洋牧场发展历程与定义分类概述​

 蓝林观海 2019-09-30

海洋牧场是国内外长期广泛应用的海洋渔业发展举措。本文对国内外海洋牧场发展情况以及已有定义、分类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国外普遍将渔业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人工鱼礁已从较单纯的聚鱼功能,拓展为海洋牧场生境保护和修复功能,目标是渔业资源增殖和利用。东北亚国家如日本、韩国建设人工鱼礁的目标是大规模增殖、聚集和捕获渔业资源;欧美诸多国家建设人工鱼礁主要是为了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和开发休闲渔业。国外以渔业资源增殖为主旨的海洋牧场建设成败皆有,成功的方面仍值得中国借鉴。国外对海洋牧场定义和分类的数量较少,定义的提出和使用相对严谨。多年来,中国高度重视海洋牧场建设,将其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民转产转业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加以扶持。海洋牧场在建设规模、产出效果、技术水平、发展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起步较晚,产业和科技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国内学者提出海洋牧场和海洋农牧化概念,并将二者进行了区分,其后诸多学者也将渔业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近年来国内海洋牧场发展迅速,但海洋牧场定义不够规范,数量繁多、含义空泛、严谨性不足。最后,本文就海洋牧场发展趋势、发展理念、目标定位、建设内容、研究支撑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展望,认为实事求是并理性把握好现阶段海洋牧场的发展理念、定位、内容和目标,加强对农业农村部现有海洋牧场水产行业标准的宣传尤其是定义和分类的宣传,引导海洋牧场研究和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对于切实有效支撑海洋牧场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海洋是人类获取高端食品和优质蛋白的“蓝色粮仓”。世界上诸多沿海国家已把海洋牧场开发作为重大农业发展战略,以应对日益凸显的人口、粮食、资源、环境等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牧场建设,自2002年起中央财政即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海洋牧场建设,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发展海洋牧场已成为中国恢复近海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环境和促进近海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海洋牧场在建设规模、产出效果、技术水平、发展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是,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海洋牧场的概念和分类均有诸多描述。2016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在广东珠海组织召开的海洋牧场专家研讨会认为,国内海洋牧场的概念和分类不够规范明确,制约了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2017年,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了《中国海洋牧场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 9111—2017海洋牧场分类》,对国内海洋牧场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对指导中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和海洋牧场标准体系构建等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在检索查找有关海洋牧场发展、定义和分类表述的文献及资料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海洋牧场发展情况和已有定义、分类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从事海洋牧场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提供有益参考。

01
国外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定义

国外基于增殖放流的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定义

海洋牧场(Sea Ranching)起源于19世纪的“海鱼孵化运动”。1860年至1880年,以增加商业捕捞渔获量为目的,大规模的溯河性鲑科鱼类增殖计划在美国、加拿大、俄国及日本等国家实施,随后在世界其他区域展开,如南半球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900年前后,海洋经济种类增殖计划开始在美国、英国、挪威等国家实施,增殖种类包括鳕、黑线鳕、狭鳕、鲽、鲆、龙虾、扇贝等。国外多年实践证明,部分海区、部分鱼种的人工孵化增殖效果较好,也有较多鱼种较差、甚至失败,海鱼孵化运动对鱼类增殖并没有取得显著效果。然而,渔业资源增殖仍然是最广泛应用的渔业管理举措。据统计,1984—1997年全球有64个国家增殖海洋物种约180种;1984—1997年20个国家和地区增殖海洋物种187种,其中日本72种、中国台湾24种、美国22种、中国大陆和韩国14种、澳大利亚7种,加拿大和俄罗斯分别增殖放流鲑科鱼类7种和6种。世界各地每年增殖数量巨大的海洋物种超过180种,增殖不同种类和不同增殖案例的捕获率差别很大,平均捕获率约8%,但增殖效果评估工作相对较少。

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使用“海洋牧场(marine ranching)”用语。1971年日本海洋开发审议会提出海洋牧场定义,此后多次提出的海洋牧场定义均较为抽象,至1980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技术会议论证“海洋牧场化计划”时把海洋牧场理解为“栽培渔业高度发展阶段的形态”。形象地说,海洋牧场是模拟陆地畜牧业,在自然水域中放养水产资源,并按照需要进行采捕,即鱼类的放牧场。1996年FAO在日本召开的海洋牧场国际研讨会将“资源增殖(或增殖放流)(stock enhancement)”视为“海洋牧场(marine ranching)”。查找到的日本海洋牧场定义10项中,英文表述主要是marine ranching,绝大多数海洋牧场定义将增殖放流或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将增殖方式和养殖方式同时纳入海洋牧场定义的仅见1项,而近年日本相关文献已不见栽培渔业或海洋牧场定义出现(表1)。

1980年Thorpe提出的“溯河性鲑科鱼类增养殖朝海洋牧场方向发展”,这一观点得到国际上海洋水产增养殖专家们的一致共识。2004年Leber等认为,在近海渔业中,人工孵化增殖有不同的目标:增殖放流(stock enhancement,增殖生物以补充或增加野生资源数量),海洋牧场(sea ranching,通过增殖,形成放流、生长、捕获的食品渔业),种群恢复(Restocking,恢复已衰退的产卵生物量到常规生产水平)。2004年FAO发布的“marine ranching”技术报告,均将“资源增殖放流(marine stock enhancement)”视为“海洋牧场(marine ranching)”。欧美国家以及FAO均将渔业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海洋牧场定义的主要内涵是放流、生长、捕获,海洋牧场的主要英文表述有salmon ranching、ocean ranching、marine ranching和sea ranching(表2)。

国外基于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定义

人工鱼礁建设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人工鱼礁历史悠久,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未能引起重视,到海洋渔业资源衰退时为保护修复渔业资源才兴起;国外开发利用人工鱼礁较早的国家是日本和美国;1795年日本渔民从沉船集鱼作用中得到启示,用木架固挂竹木、沙袋制作成鱼礁投放后,捕鱼量大增;1860年美国渔民从洪水冲带树木沉入海底、大量生物附着、引来大量鱼类得到启示,用木笼装入石块制成鱼礁投放入海,并投入很多废弃水泥管,显著增加了捕鱼量。1932年日本政府制定“沿岸渔业振兴政策”,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就逐年在其沿岸海域投放人工鱼礁,1975年颁布《沿岸渔场储备开发法》使人工鱼礁的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78~1987年日本水产厅制定《海洋牧场计划》计划在日本列岛沿海兴建5 000公里的人工鱼礁带、把整个日本沿海建设成为广阔的“海洋牧场”。1935年,美国在新泽西州梅角附近建造了世界上第1座人造鱼礁;二战后建礁范围从美国东北部逐步扩大到西部和墨西哥湾,到夏威夷;1968年美国政府提出建造海洋牧场计划,1972年通过92—402号法案以法律形式保障人工鱼礁发展,1972~1974年在加利福尼亚建成巨藻海洋牧场,1980年通过在全国沿海建设人工鱼礁的公共法令,1984年国会通过了国家渔业增殖提案对人工鱼礁建设进行了规定,1985年《国家人工鱼礁计划》出台,将人工鱼礁纳入国家发展计划。1971年韩国开始在沿海投放人工鱼礁,1982年曾推进沿岸牧场化工作,1994~1995年组织沿岸渔场牧场化综合开发计划,1994—1996年进行了海洋牧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20世纪90年代中期制订了《韩国海洋牧场事业的长期发展计划(2008—2030》,并从1998年起正式在韩国南部的庆向南道南岸建造海洋牧场。世界七大洲诸多国家先后开展了以人工鱼礁为基础的海洋牧场建设。 

最初,人工鱼礁以诱集鱼类、造成渔场、捕获鱼类为目的,称为“人工渔礁(fishing reef)”;随着人工鱼礁的发展,鱼礁不仅用于诱集鱼类进行捕捞,而且给鱼类提供起到保护、培育鱼类资源作用的良好生息繁殖场所,同时可以诱集、培育许多不同的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因而采用“人工鱼礁(fish reef,artificial reef)”。

1986年中村充认为“人工鱼礁(artificial reef)是利用鱼类等水产生物喜欢聚集于礁石和沉船等物体的习性,以达到对象水产生物的渔获量增加、作业效率化和保育的一种渔业设施”。1988年在美国召开的第4届国际人工鱼礁会议把“人工鱼礁(artificial reef)”改名为“人工栖所(artificial habitat)”,旨在扩大其功能范围,即能积极提高当地海域的总体生产力,发挥生态基质的作用,以期能在实质上提高基础生产量和生产值,而不仅仅限于诱集鱼类之效果。不过,此后诸多学者仍然习惯使用“人工鱼礁(artificial reef)”一词。1998年欧洲人工鱼礁研究网(The European Artificial Reef Research Network, EARRN)和1999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OSPAR)将人工鱼礁(artificial reef)定义为“有意放置在底层(海底)的水下结构,以摹拟实现天然礁石的某些特性”。2000年Seaman and Jensen定义人工鱼礁(artificial reef)为“人工鱼礁是使用了数千年的以石块和木材等制作的诱集鱼类的增殖装置”。

近年来,人工鱼礁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渔业增殖生产、富营养物去除、休闲潜水与旅游、滨海保护、冲浪游戏礁、栖息地保护;人工鱼礁在日本用于增加渔业产量和产品,在美国用于潜水娱乐,在欧洲用于防止拖网捕鱼,在英国福克斯顿海洋保护区、拉丁美洲巴巴多斯和西印度群岛等地还使用人工鱼礁与珊瑚礁形成共生生态系统。国外以人工鱼礁为基础的海洋牧场的定义较少。1991年中村定对海洋牧场的定义为“海洋牧场是指在广阔的水域中,控制鱼类的行动,对从发生到采捕收获进行管理的渔业系统”,内容包括:资源的增殖(苗种大量放流管理、产卵场、育苗场建造、资源管理)和资源的采捕收获(渔场的造成、整备、捕捞),认为政府作为事业进行的沿岸渔场事务开发(人工鱼礁、大型增殖场建造等)和栽培渔业都是海洋牧场技术的主要部分。2003年韩国根据本国国情,将海洋牧场(Ocean Ranching)的概念更具体化,在《韩国养殖渔业育成法》中其概念为“在一定的海域综合设置水产资源养护的设施,人工繁殖和采捕水产资源的场所”。

国外从20世纪40年代以来,人工鱼礁已从较单纯的诱集鱼类捕获功能,拓展为海洋牧场生境保护和修复功能,目标是渔业资源增殖和利用。东北亚国家如日本、韩国建设人工鱼礁的目标是大规模增殖和捕获渔业资源,欧美诸多发达国家建设人工鱼礁的目标是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和开发休闲渔业。

02
中国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定义

中国基于增殖放流的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定义

中国从20世纪30年代就在浙江和江苏沿海开始鱼类增殖放流和标志放流试验,种类包括大黄鱼、石斑鱼、黑鲷等。1951年全国沿海开始对真鲷、带鱼、小黄鱼、大黄鱼、鲐、马鲛、蓝圆鲹、对虾和鲍等先后进行了大量的标志放流。20世纪80年代后增殖放流活动渐成规模,2000年以后增殖放流工作发展较快。2016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十三五”期间全国适宜增殖放流的海水物种有52种。总体来看,近年来增殖放流活动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所产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日益显现,增殖放流活动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认可和支持。2009年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均将增殖放流定义为“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国务院将增殖放流作为实施渔业资源增殖行动的具体措施。 

1947年朱树屏提出“水即是鱼类的牧场”概念,认为种庄稼是种地、‘种鱼’是种水,将在水中种鱼(人工孵育)等同鱼类牧场。1963年朱树屏提出“海洋农牧化”概念,认为“海洋、湖泊就是鱼虾等水生动物生活的牧场”,可认为是朱树屏首次在中国提出“海洋牧场”一词和“湖泊牧场”一词;朱树屏还阐述了海洋牧场的内涵:“根据畜牧的道理来注意渔业资源的繁殖,使他永盛不衰,科学地计划捕捞,避免‘竭泽而渔’”。1979年曾呈奎提出“海洋生产农牧化”概念,认为“农牧化”包括两个内容:“农业化”和“牧业化”,“农业化”的农业化生产事业可称为“海洋农业(农业式生产包括滩涂、礁盘式生产,浮筏式生产,网箩式生产,池塘式生产等农业式的四种方式方法)”,“牧业化”生产事业可称为海洋牧业(牧业式生产就是指放养式生产),养殖方法可简称为“放养”或“放牧”,在育苗场里培养的部分为“养”,释放到自然海域生活的部分为“放”,目的是利用广大海域的自然生产力,同陆地上放牧一样。至今,我国诸多学者在提出海洋农牧化或海洋牧场设想、开展海洋牧场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海洋牧场的定义有12项,均将海洋牧场认为是在特定海域放养鱼、虾、蟹、贝、藻等渔业资源生物,将海洋牧场等同渔业资源增殖,海洋牧场的主要英文表述有fish farming、Farming the water、aquafarm、marine ranch、marine ranching、ocean pasture和ocean ranch(表3)。国内在提出海洋牧场概念、在对海洋牧场认知不断深入的过程中,诸多学者同国外诸多学者一样将渔业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朱树屏和曾呈奎所提出的海洋牧场(或海洋牧业),不包括现行的海水养殖。曾呈奎还认为“海洋水产生产农牧化,把我国专属经济海区改造为高产稳产的海洋农场和海洋牧场,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明确将海洋农场与海洋牧场区别。


中国基于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的发展与定义

中国的人工鱼礁的历史可溯源至古代,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利用鱼礁的国家,早在距今2000年左右的春秋战国或汉代的“罧业”中出现了关于鱼礁的文字。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人工鱼礁建设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此后至21世纪初我国开展了以人工鱼礁和海洋生物增殖为基础的海洋牧场建设探索。1979年在广西北部湾开始了我国人工鱼礁实验研究,之后全国沿海广东(时含海南岛)、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西等省(区)普遍开展了人工鱼礁试验研究。1984年人工鱼礁被列于国家经委开发项目,成立了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为组长单位的全国人工鱼礁技术协作组,在全国建立了23个人工鱼礁试验点。到1990年全国人工鱼礁建设由于资金等多种原因而中断。进入21世纪,随着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的日益重视,海洋牧场的开发逐渐受到瞩目。2000年,广东省编制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并以省人大议案形式启动大规模人工鱼礁建设,山东省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多年来中国出现诸多关于人工鱼礁的概念,为规范人工鱼礁定义,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将人工鱼礁定义为“用于修复和优化海域生态环境,建设海洋水生生物生息场的人工设施”。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的三大行动之一的“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行动”中的“渔业资源增殖”,实施措施是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发展海洋牧场,加强人工鱼礁投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2018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支持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农村部复函,支持山东省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从2006年至今,中国政府明确将人工鱼礁、海洋牧场作为实施渔业资源增殖行动的具体措施。2015年发布《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计划通过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沿海创建一批区域代表性强、公益性功能突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经过多年发展,海洋牧场建设成效显著,全国已建立四批共86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海洋牧场超过233个,《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认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等措施,减缓了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

1983年冯顺楼将人工鱼礁引入海洋牧场,认为“建设人工鱼礁便是增殖资源的好办法”,“人工鱼礁就是给鱼类造漂亮房屋,对鱼类生长以及提高成活率均有很大作用;人工鱼礁投放之后能产生上升流,使海底营养物质向上涌升,再向四周扩散,可相当于农业生产上的施肥;通过鱼礁来改变鱼类结构,这相当于农业生产上的选种、育种、播种”。此后,诸多学者提出了以人工鱼礁为基础的海洋牧场的定义,绝大多数表述是在栖息地修复的基础上调控自然生产力利用天然饵料进行资源增殖,也有学者提出人工投饵或微量投饵,但均认为海洋牧场区域为开放海域。基于人工鱼礁等生态工程的海洋牧场定义共有25项,海洋牧场的主要英文表述有marine ranching、oceanic ranch、aquafarm、ocean ranching,以marine ranching的表述最多(表4)。其中,1994~2002年仅有3项,而2008~2019年有22项,这应该与2006年国务院发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大力推进海洋牧场发展形成的社会热潮相关。总体上,本文所见的中国基于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的概念或定义中,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增殖均是海洋牧场的主旨。但现实中有个别海洋牧场概念或理念,将“农业化”的农业式生产如滩涂、浮筏、网箱甚至池塘养殖方式,纳入“牧业化”的牧业式生产—海洋牧场,容易导致人们对海洋牧场的了解和认识混乱。例如,最近发生的“獐子岛扇贝事件”,将海水增养殖等同于海洋牧场,“其实发生扇贝大面积减产死亡的区域只是常规的底播增殖区,所以并非严格定义的海洋牧场。这个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其实是粗放式海水增养殖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科技支撑、规模盲目扩张等。但经媒体炒作,有些人认为是海洋牧场出了问题”。农业农村部认为,“由于现在海洋牧场发展比较热,大家都把相关事项往上靠,不同内容往里装,导致了海洋牧场概念泛化。部分地方将单纯的底播增殖、网箱养殖以及筏式养殖也作为海洋牧场”。

03
国内外海洋牧场分类

国外海洋牧场分类

国外文献中对海洋牧场进行分类的较少,仅见2项。1991年藤谷超认为海洋牧场大致可分为两个类型,即在放流海域全量收获放流苗种的全量收获型,使放流鱼在海上自然增殖、长成后补充为捕捞对象的再生产型。2010年日本制定的第六次栽培渔业基本方针,虽明确表示将过去的“一代回收型”改为“资源造成型”。1999年Leber等认为海洋牧场可以分为两大类:捕获型和补充型;捕获型海洋牧场是指将人工孵化的种苗增殖到海洋中,种苗生长后再进行收获;补充型海洋牧场是指在适当的管理下增殖人工孵化的种苗并生长至性成熟后自然繁殖。国外学者将海洋牧场等同资源增殖,其分类中的全量收获型、一代回收型与捕获型所表达内涵一致,再生产型、资源造成型与补充型所表达内涵一致,不同的译者表述文字有所差异。


中国海洋牧场分类

中国的文献中,对海洋牧场进行分类的有5项(表5,表6)。主要分类原则包括功能分异原则、区域分异原则、物种分异原则、利用分异原则,此外,有按生产方式和建设水平进行分类,还有综合分类,均能不同程度阐明海洋牧场的类型和特征。

2017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 9111—2017 海洋牧场分类》,综合考虑海洋牧场的主要功能和目的、所在海域、主要增殖对象和主要开发利用方式,将海洋牧场划分为2级。1级:按功能分异原则分类,分为养护型海洋牧场(归类了中国现有常用名称11种)、增殖型海洋牧场(归类了中国现有常用名称5种)和休闲型海洋牧场(归类了中国现有常用名称5种)共3类。2级:养护型海洋牧场按区域分异原则分为4类;增殖型海洋牧场按物种分异原则分为6类;休闲型海洋牧场按利用分异原则分为2类。相对而言,该水产行业标准的海洋牧场分类分级明确、较简明实用,更有利于系统地构建海洋牧场技术标准体系,适合中国海洋牧场类型的实际情况。

04
总结与展望

关于海洋牧场发展趋势

国外海洋渔业发达国家以渔业资源增殖为主旨的海洋牧场已发展了百多年,有成功也有失败,并没有取得显著效果。但面对渔业资源衰退和生态环境恶化困境及水产食品安全需求、海洋低碳经济和蓝色增长及绿色发展潮流,海洋牧场仍然是最广泛应用的海洋渔业管理举措。国外诸多国家把发展海洋牧场作为振兴海洋渔业经济的战略对策之一,海洋牧场正如火如荼地发展。

国内,多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海洋牧场建设,将其作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重要手段加以扶持。在中央政策的带动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建设海洋牧场积极性空前提高,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也为海洋牧场健康发展带来了更高要求,包括建设和管理需求、保护与合理利用需求、技术与理论支撑需求。中国海洋牧场早期的理论和技术形成主要参考欧美和日本等国家,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海洋牧场发展取得了瞩目成就,但由于起步较晚,产业和科技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急需加强对尚未真正解决的人工鱼礁栖息地修复(提高修复生态系统的贡献)、渔业资源增殖(形成真正恢复渔业资源的贡献)等关键问题的研究,理性把握好现阶段海洋牧场的发展理念、定位、内容和目标十分重要。


关于海洋牧场发展理念

2019年唐启升认为,世界海洋渔业资源数量波动历史表明,渔业资源恢复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而目前我们的科学认识还很肤浅,控制力也很弱,设置过高或太理想化的目标难以实现,开展深入持续的基础研究对未来发展十分必要。唐启升提出,需要采取精准定位措施,即各类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实施前应有明确的目标定位,甚至采取一类一定的单向措施来保证目标的实现;从目前状况看,单向目标定位比较现实,综合目标定位需要较长的时间实践,难以验证或考核,容易脱离现实。从中国海洋牧场发展实际情况看,可认为这是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真正能够使中国海洋牧场健康发展的理念和方向。


关于海洋牧场目标定位

在中国,东南沿海各省市区的海洋牧场海域,一般属国有公共海域,离陆岸较远,水深较深,海洋牧场面积不大、海陆不连贯,培育海洋牧场大企业还比较困难,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和休闲渔业开发的涉渔企业或村委会规模小、资金不雄厚,但以人工鱼礁、增殖放流为基础的海洋牧场的长效生态效益显著。东北沿海各省市的海洋牧场海域,一般是从岸边至往外的整片海域均是海洋牧场企业确权所有,在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及收益中,主要由企业实施和获益,责权清晰,企业积极性很高,管理的效率相对较高,但企业管理也存在如何确保公共投资公众获益,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以及大规模多年增养殖利用少数品种导致品种退化、生态受损等问题。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地理气候多变,生态环境多样,各地海域使用管理机制不一,海洋牧场的发展定位和规划建设目标不能一概而论,正如唐启升所提出的“为了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发展中的我国渔业资源增殖事业(或称海洋牧场),应该实事求是,准确、适当地选择发展定位,而且这样的选择应是多向和分类的,包括不同的需求目标和功能目标,不同类别的效益目标”,海洋牧场研究或建设设置过高或太理想化的目标难以实现,要从实际出发。2017年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功能定位,“海洋牧场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海洋牧场发展要生态优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海洋牧场建设内容

总结中国海洋牧场发展情况,至今海洋牧场的建设内容可概括为:生境建设(人工鱼礁,人工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资源增殖(增殖放流,自然生产力利用,天然饵料利用,资源生物调控,生态系统维系),开发利用(按需采捕,增殖渔业,休闲渔业),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支持功能),管理维护(环境监测,生物监控,生产支持保障,现代化配套装备应用)。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控制近海养殖密度,加强投入品管理,减少养殖污染”,“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在现阶段“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设施装备条件较差,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形势下,如果将现有的滩涂养殖、浅海养殖以及港湾的池塘养殖、滩涂养殖、网箱养殖、围网养殖等近海养殖业套认是海洋牧场,而不对近海养殖业进行调整控制,既可能对我国现行的近海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措施、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等政策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又可能导致我国海洋牧场发展方向出现偏差,产生深远不利影响。但从中国现实情况看,海水增养殖关系到沿海渔民的生计问题,海水增养殖还不能简单直接地退出,海洋牧场是海水增养殖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可鼓励引导传统海水增养殖渔民和海洋捕捞渔民转向海洋牧场建设和开发,在海洋牧场建设基础上,发展出以休闲垂钓、潜水观光、海洋采摘、海上运动、海底探险和渔文化体验等多种形式集食宿赏娱于一体的休闲渔业,促进传统养殖渔民和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在不影响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部分可行的传统海水增养殖如深水网箱养殖、小型养殖工船网箱养殖和浮筏养殖,以及部分经升级改造的传统海洋捕捞船只纳入海洋牧场开发利用的配套设施,适当引导渔业企业、渔民集体等投资兴建有利于开发休闲渔业的海洋牧场平台,科学推进海洋牧场装备化建设。


关于海洋牧场研究支撑

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该文件实施以来,中国海洋牧场的技术和理论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人工鱼礁的构筑、增殖放流的实施、海洋牧场的集成、休闲渔业的开发、产业链的形成和渔民的转产增收等方面仍有诸多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此外增殖物种和野生物种的驯控、现代化监测管理技术与装备开发等新兴热点问题也需加强研究,以加快推进海洋牧场信息化及智能化建设。在海洋牧场定义方面,欧美诸多国家将渔业资源增殖等同海洋牧场,认为两者都有相似的目标和技术。本文检索查找到的欧美诸多国家和FAO对海洋牧场的定义仅见8项(属不完全统计,本文对多次出现的同一海洋牧场定义统计为1项),且定义的表述和内涵大同小异、同一定义多年广泛使用,从中可见欧美诸多国家和FAO的学者、机构对于海洋牧场定义的提出是慎重的、严谨的。唐启升认为,在日本,上世纪60年代之后几十年里一直使用“栽培渔业”(汉字)或“海洋牧场”来推动渔业资源增殖的发展,并引起中国的高度关注(如学习濑户内海栽培渔业经验),但本世纪这些用词在日本逐渐被淡化,更多的使用“资源增殖”,在相关专著出版物书名用词中特别明显。本文检索查找日本的海洋牧场定义(1971~1996年期间仅见11项),也得出了与唐启升相同的结论。本文研究表明,1947年至今中国的海洋牧场的定义或概念有37项,其中,1947~2005年仅见12项,而2007~2019年有25项,这是由于现在海洋牧场发展比较热,大家都把相关事项往上靠,不同内容往里装,导致了海洋牧场概念泛化,也导致了部分地方将单纯的底播增殖、网箱养殖以及筏式养殖也作为海洋牧场;研究发现,国内由专业委员会审定的海洋牧场定义在其不同年度的出版物中长期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行业标准《SC/T 9111—2017. 海洋牧场分类》的海洋牧场定义出台后也是长期固定,但也有个别学者在短期内多次提出不同海洋牧场定义,显得较随意、不够严谨。建议主管海洋牧场的农业农村部和地方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加大对海洋牧场科学研究的投入支持,推进海洋牧场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技术标准研究,强化海洋牧场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同时,加强对农业农村部现有海洋牧场水产行业标准的宣传尤其是定义和分类的宣传,引导海洋牧场研究和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有效支撑海洋牧场健康发展。


转载请注明“现代化海洋牧场”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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