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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叶家山曾侯墓地所见西周早期丧葬礼制四则(二)

 天然首选 2019-10-08

       本文原载于《江汉考古》2013年第4期

毁兵和毁器

此次发掘的曾侯墓随葬品中,兵器戈的锋、援或被折断,或被人为弯曲,非常明显。M65出土1件虎纹戈(M65:70),出土于墓室西北部棺椁间。出土时其锋残缺,简报称,当为葬俗折兵所为,内上角残失,器表有绿色铜锈。兵器被破坏之后的残断或折断部分,有的放在二层台上,有的放在棺椁中,有的放在椁顶的回填土中。

相同的现象,在燕国一琉璃河M1193中也有发现,埋葬在二层台上的戈、戟、矛等兵器都被折断或砸弯,断锋残援放到其他方向二层台上。这种现象,最早于1930年代由考古学家郭宝钧先生揭示出来,或称之为“毁兵葬”。近年来又有多位学者对之进行了系统研究。统计表明,毁兵随葬是周人的葬俗,在先周时期的周人墓葬中就已经存在。毁兵现象主要见于西周早期,西周中期开始急剧下降,到西周晚期比较少见[1]。

周人为什么要在墓葬中“毁兵”?学术界存在多种解释。郭宝钧先生认为,新墓作成,古人要为之厌胜,即用巫术的办法来克制墓中的阴鬼,然后再让葬者平安入葬。他引用了《周礼·方相氏》职责:“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帅百隶而时傩,以索室驱疫。大丧,先柩,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魍魉。”这里只有方相氏入墓圹中傩舞驱邪的记载,还是无法说明为什么要在墓室中毁兵。

虎纹戈(M65:70)

实际上,在中国的史前文化中(如西安半坡墓地)早就存在着毁器随葬的现象,而且毁坏的随葬器物不仅限于兵器。有学者称之为“碎物葬”或者“碎物祭”[2]。毁坏随葬器物的现象,在不同地区广泛存在,各民族选择毁坏的对象则各有不同,甚至今天有些地方的丧葬礼仪中,还要打碎器物。

我们认为,丧葬毁器与中国古人的生死观念有关。古人既“事死如生”,又将生、死区别甚严。例如,生人之瑱“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而死者之瑱(耳塞)则用白纩;生者南向,而死者北首[3];“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4];生人之几都置于左,为神设几则皆置于右。吉拜以左手在上,丧拜则以右手在上。诸如此类,不烦赘举。具体到随葬器物的形式,也应与墓主生前截然不同,孔子对之有详细说明: 

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5] 

按照孔子的理解,孝子对待死者的态度非常矛盾:如果完全认为他毫无知觉,那是不仁的;如果认为死去的亲人确实还有知觉,那又是不智的。这两种态度都有问题,于是采取折衷的办法,埋葬时所做的明器,既能成形,但又不能真正使用。所以,在随葬物品中,竹器不编边缘,陶器做成而没有光泽,做木器时不加雕凿,琴瑟做成了却不能弹奏,竽笙做成了却不能吹奏,陪葬了钟磬却不给它做悬挂的架子。这些明器的目的在于把死者当作神来看,神所使用的东西理应与生人器具决然不同,正如郑玄所说:“言神明者,异于生器。”[6]

在专讲丧葬仪式的《士丧礼》下篇《既夕》中,有“陈明器于乘车之西”句,郑注:“明器,藏器也。”藏器就是葬器。为死人准备的明器,又称为“鬼器”。《既夕》篇把贵族随葬的物品作了分类,包括用器(如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匜)、燕乐器(钟磬之类)、役器(如甲、胄、干、笮)、燕器(如杖、笠、翣)。以上几类都叫作明器,这是任何等级的贵族都可以随葬的。而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还可随葬“祭器”(如钟、鼎之类)。祭器又叫作人器。唐代人的理解是:

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7]

曾侯谏圆鼎(M65:44)

也就是说,明器是给死者在阴间使用的,所以并无实用价值,下葬时连实物都不能装。而人器即祭器则是把生前的祭祖之器带到地下,具有实用价值,在下葬时装实物。所以,宋襄公夫人下葬时,其规格既有人器又有鬼器,他居然把人器和鬼器都装了实物,于是遭到了曾子的非议:“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8]

有了以上背景,便可以理解为什么上古墓葬中的毁器并不限于兵器,酒器、食器之类也常常被打碎后下葬;换言之,在“毁兵”现象之外,更大范围的“毁器”现象也是符合礼制的。发掘报告称,M65所出的1件曾侯谏圆鼎(M65:44),“器壁、底附着竹席残迹,器底有一层较厚的黑色烟炱。器腹上有破洞、撞击凹窝和裂缝各一个”。这些破洞、撞击凹窝和裂缝,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可能也是毁器现象的一种。 

另外,兵器作为明器而被毁坏下葬,还可能基于这样一种理由,即死者的鬼魂会重返人间作祟为害,谓之“谪”,这在楚简和秦简中都有反映,在汉代的丧葬文书中也有所见[9]。为了防止死者返回阳间时持兵为害,所以把兵器折断、弯曲,都是可以理解的。

注释

[1]唐嘉弘:《西周燕国墓“毁兵”之解》,《中国文物报》1992年5月17日。张明东:《略论商周墓葬的毁兵葬俗》,《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第4期。井中伟:《西周墓中“毁兵”葬俗的考古学观察》,《考古与文物》2006年第4期。

[2] 黄卫东:《史前碎物葬》,《中原文物》2003年第3期。

[3] 《礼记·礼运》。

[4] 《仪礼·有司彻》贾疏。《礼记·檀弓上》载,孔子有姊之丧,“拱而尚右”。

[5] 《礼记·檀弓上》。

[6]《既夕》“陈明器於乘车之西”下郑注。

[7] 《既夕》“无祭器”下贾疏。

[8] 《礼记·檀弓》:“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郑注:“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  

[9] 参拙文《说“谪”——兼论汉代政治谴告理论的民间基础》,《学鉴》第二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收入拙著《古礼新研》,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402-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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