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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论症 | 正确认识中药的副作用

 xxjjsdt 2019-10-22

中药

  近期,因服用中药导致中毒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中药的质疑以及恐慌。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排斥使用中药,所以让人们正确认识毒性中药以及规范从业人员合理使用毒性中药十分必要。

 毒性中药的定义

  我国对有毒中药的概念尚无统一规定,有毒中药的概念不明确已严重影响了中药的现代化,时代的发展迫切要求其概念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以及其范围的明确。按照目前的认知,中药的毒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毒性是指药物的偏性,《神农本草经》中提到,药有酸、咸、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热、温、凉四气及有毒、无毒之分。这里的毒性为药物的偏性,大体上把攻病愈疾的药物称“有毒”,而可以久服补虚的药物看作“无毒”。广义的毒性与药物的治疗作用密切相关,所以俗话说“是药三分毒”。

  狭义的毒性是指药物的毒副作用,即人服用药物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包括急性毒性反应、亚急性毒性反应、长期毒性反应及特殊毒性反应。如曼陀罗颠茄等中药中含莨菪碱、阿托品或东莨菪碱,过量服用中毒会出现口干、瞳孔扩大、血压升高等抗乙酰胆碱中毒症状;川乌、草乌等中药含有乌头碱类成分,服用过量导致乌头碱中毒会出现阵发性抽搐、肌肉强直、呼吸系统因痉挛而窒息继而衰竭致死。所以在使用中药时应尽力避免使用狭义毒性的中药。

毒性药物的管理

  狭义的毒性是人们最为关注的。

  后世许多书籍在具体的药物项下,均有有毒、无毒的记载,并根据长期的临床经验,记述了药物的适应症、炮制方法、总结了配伍用药的“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服药禁忌”等注意事项。

  在1988年11月15日经国务院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谈到了对毒性中药进行管理。该《办法》明确了管理的中药及西药品种,并对毒性药品的生产、收购、供应、使用以及回收均作出了严格规定。

毒性中药中的主要成分

  借助现代分析手段,可以更直观地发现中药毒副作用与其所含化学成分有关。常见成分为生物碱、黄酮、有机酸类、苷类、毒蛋白类、金属元素及微量元素等,其中生物碱类成分最明显。随着毒性程度提高,含生物碱类成分的百分比也相对提高。生物碱类又可分为乌头碱类,如川乌、附子;番木鳖碱类,如马钱子等种子;秋水仙碱类,如光慈菇和山慈菇的鳞茎;雷公碱类,如雷公藤、昆明山海棠等。同样,西药中也有很多毒性药物,如去乙酰毛花甙丙、洋地黄毒甙、阿托品、氢溴酸后马托品等品种的药物。

  人们对于中药“谈毒色变”,主要是因为传统上人们对中药的认知是“安全、无毒”的,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引起的社会舆论会扩大人们对于中药的质疑。实际上,不管是中药还是西药,药物的疗效和毒性都是密不可分的。

产生毒副作用的原因

  中药在临床使用时产生毒副作用的原因有很多。要做到尽量避免或减少毒副作用的产生,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医生用药因素和药物本身因素。医生根据患者性别、年龄、职业、既往史、家族病等因素辨证论治,严格按照中医药理论指导设方遣药。药物从种植源头到临床使用,整个过程都需要严格的质量监控。如果这两方面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极大的危害。

  保证毒性中药合理使用离不开患者自身、医生、中药本身三方。患者不使用未严格经过审批的中药、不盲目信任偏方、不去非正规经营的诊所以及严格遵循医嘱合理用药;执业中医师需要严格按照中医药理论设方遣药、不使用未经严格审批的药品;中药从业人员则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使用毒性中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毒性中药的合理使用。

作者:金剑  吴怡  上海九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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