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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腺手术后大出血医疗事故

 昵称59837786 2019-10-31

前列腺手术后出血医疗事故 

医生有过错是主要责任的时候,那么剩余的次要责任要如何处理?

本案中一审法官就理解错误,在法律理论上外行,被二审法院纠正了。但二审法院也没有说清楚究竟理论上如何理解。

应该这么说,剩余的次要责任损失,是患者看病的风险。患者患病,看病没有过错。疾病导致的次要部分不是责任,而是看病风险---李晓东律师

XX市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责任的划分应以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吉博司鉴中心[XX]法临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来认定。该鉴定意见结论是“XX中心医院对死者姜XX生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院方为主要责任”,原审法院却主观认定院方为全部责任。

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辩称:

一审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问题。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14日姜XX因前列腺增生到X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XX年2月17日XX中心医院对姜XX进行了经膀胱前列腺切除手术。XX年2月18日23时许,姜XX病情加重,后姜XX因失血过多死亡。庭审中,双方对医疗事故损害事实无争议,主要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责任划分,综合分析认为: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司博鉴中心【XX】法临鉴字第XX号)是对双方责任划分的唯一证据,该鉴定认为:

被鉴定人姜XX,因前列腺增生到XX中心医院治疗,并行耻骨上经膀胱前列腺切除手术,术后创面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采取治疗措施不当,未尽到高度注意、预见、防止义务,故此,XX中心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姜XX术后创面大量出血,XX中心医院采取治疗措施不当,是姜XX导致死亡的原因,并认定是主要原因

前列腺手术后出血医疗事故

本院认为,姜XX患的是前列腺增生疾病,前列腺增生不能导致身体出血,更不能导致姜XX死亡。姜XX的死因是术后创面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死亡的原因看,主要是XX中心医院对姜XX的术后出血,未采取止血、补血治疗措施造成的,其治疗措施不当与姜XX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其他因素,应认定为直接原因。庭审中,XX中心医院虽主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未提供姜XX对其死亡存在次要责任的过错行为的证据。姜XX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行为。故,XX中心医院对姜XX的死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主张的赔偿款为:医疗费26,724.02元、丧葬费25,799.00元、死亡赔偿金124,587.8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0元、鉴定费16,960.00元,合计294,070.89元。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的问题是:1、死亡赔偿金按10年还是11年计算;2、精神损害是否应按照死亡赔偿金的25%计算;3、医疗费是否是26,000.00元。根据庭审采信的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认为:1、姜XX的出生日期为1947年3月14日,死亡日期为XX年2月18日。实际年龄为69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应按11年计算,数额为124,587.87元。2、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本地区的司法实践,按照死亡赔偿金的的25%为宜。本庭认定死亡赔偿金为124,587.87元,结合子女人数等其他因素,本院保护36,000.00元。3、医疗费26,724.02元。经庭审查明,该费用属于姜XX死亡后尸体检验费、停尸费,不属于医疗费,应属于其他费用范畴。经庭审对票据核对,该费用数额为26,724.02元,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应以保护。

综上,XX中心医院对姜XX的死亡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姜XX对自己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系姜XX合法继承人,符合告诉的主体资格。故,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主张XX中心医院赔偿款230,070.89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XX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赔偿款230,070.89元。二、驳回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00元,由XX中心医院负担。

再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述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对姜XX的死亡,X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结合双方陈述及医院病例记载,X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90%的过错责任

判决如下:

撤销XX人民法院(XX)吉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

二、X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赔偿款208836.78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00元,由王XX、姜XX、姜XX、姜XX、姜XX、姜XX承担950.00元,XX市中心医院承担8550.00元。

前列腺手术后出血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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