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语 制度决定生产力的观点,表面上是“唯制度论的生产力理论”,其实是“唯人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它所彰显和确证的是这个命题:人是生产力的主宰和操控者。 原文:《生产制度也是生产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 韩东屏 如果历史是被制度决定的,那么制度又是被什么决定的? 生产制度的作用 术语“生产力”(指物质生产力),作为一个由“生产”与“力”构成的组合词,应该就如亚当·斯密所言,指“生产的能力”。不过,定义不能到此为止,关键是其中还应含有对“生产”的解释。如果“生产”可以理解为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那么生产力的定义就是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能力。 生产力作为取得人类物质需求品的活动能力,离不开两个实体性的存在者,这就是生产主体和生产客体。生产主体即生产者,是具有一定生产技能的人。生产客体即生产资料。这二者必须相互结合起来才能开始进行生产并产出东西,成为现实的生产力。马克思已意识到了这一点:“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四卷)可惜马克思没有进一步探究:二者怎样结合以及能将这二者结合到一起的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它不是别的,正是制度。确切说,是制度中的生产制度将这二者结合到一起的。 在人与物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上,生产制度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规定,也有谁有资格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怎么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规定,于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才得以结合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或“活的生产力”。而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生产者按照生产制度的规定使用生产资料并取得产品的活动。这种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就是生产过程;这种活动因为总是按照一定的制度要求进行的,所以必然会形成某种固定的活动模式,这就是生产方式;而这种活动的结果,即单位时间的产量,就是这种活动能力即生产力的体现。 由此可知,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这四者,虽名称不同,其实都是同一个东西。因此,没有生产制度,就不可能有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就不可能有现实的生产活动、现实的生产过程、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制度并不是也从来不是在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之外,而是在它们之内;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不仅必然要包括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有形的实体性要素,还必然要包括生产制度这个无形的非实体性要素。 由于人的生产总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并且需要分工合作,所以生产力所包含的生产制度,不仅要规定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且同时还要规定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即生产中的人们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分工合作、如何处理相互关系及利益关系等。这一点马克思当年也意识到了:“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只是他也没有在此继续深究。这就说明,生产制度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规定,一是有关生产中人与人结合的规定,或说生产者与生产者结合的规定。这后一种规定使生产力具有了社会性,成为社会生产力。 正因为没有生产制度就不会有活的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所以生产制度和生产者、生产资料一样,也是生产力的内在必要构成要素,而生产力的完整定义也应补充为:人按一定规则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能力。 生产制度的地位 我以为,构成生产力的三要素是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生产制度不但是生产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而且在构成生产力的三大要素中,还是决定性因素。 第一,就生产力三要素之间的关系而言,生产制度始终处于支配地位,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则处于被支配地位或从属地位。事实很清楚,是生产制度规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而不是生产者或生产资料规定生产制度。确切说,是各个生产者按生产制度的规定生产、分工、合作,而不是生产制度按各个生产者的意愿来制定或改变;是生产制度规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由谁使用,由谁保管,由谁处置,由谁转移,而不是生产资料自动形成这些规定。 第二,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生产制度也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重要的要素。 生产力的实质性发展,是指生产力在效率或效益上的提升。这种发展需要通过提高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的品质来实现。但是,这三个要素作为影响整体生产力的三个变项,其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其中只有生产制度是决定性变项,而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则都是从属性变项。 历史经验证明,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状况已定的情况下,社会制度安排者可以制定不同的生产制度,并以此确定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只不过由此形成的生产力在效果上会大不相同。有的生产制度导致社会生产效率低、效益差;有的生产制度则能提高甚至大幅度提高整个社会生产水平,并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持续发展。这说明就生产力而言,选择或设计制定什么样的生产制度,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件最为重要的事情。几乎在任何时候,生产制度都存在被继续改进或完善的可能,因而如果我们想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就随时可以、也永远可以从改善生产制度入手。 同时历史的经验也证明,在生产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单纯从生产者或生产资料方面提高社会生产水平力,则难有大的起色。在生产者方面,其品质的提升表现为两点:一是其生产技能的提高;二是其生产积极性的提高。生产资料的品质的提高也体现为两点:一是生产工具的改善;二是生产原料之品质的提高。这些提高都有提高生产效率或效益的作用。但是,在生产制度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其实无论是生产者方面还是生产资料方面的品质,都不会有大的改观。 虽然在理论上说,从生产者方面或生产资料方面也能提升社会生产力的质量,但如果生产制度不变或不做相应的调整,这种提升作用就极其有限,或者只是产生了提升的可能性,或者只是在个别地方或某个局部有少量的提升。因为在生产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不仅生产者或生产资料本身难以出现普遍的实质性改变,而且生产中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也不会发生任何普遍的变化,所以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也就不会有明显的变化。而生产制度的改变则不同,它不仅能改变自身,而且由于它本身就包含有关于生产的各个方面的规定,既有分工协作的规定、生产管理的规定、生产资料的规定、产权的规定、产品归属的规定、产品交换的规定、产品收益分配的规定,也可以有生产人员培训的规定和生产技术研发的规定,所以,生产制度本身的改变对生产力的改变注定是多方面的改变,它不仅能改变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也能改变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和生产积极性,还能改变生产资料的品质。并且,生产制度也正是通过这三种形式的改变,最终实现了对生产力总体水平的改变。这就是说,生产制度的改变必然能引发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改变,不管这种改变是提高还是降低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质量,而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改变则都不是必然会引发生产制度的改变,充其量只是为改变生产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可能或条件。 人是生产力的主宰 既然生产制度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而任何制度又都只能是由人来制定的,这就意味着,生产力不再是超然于人之上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神秘之物。 尽管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是先于每个生产者乃至所有个人而存在,且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既得力量。但是,对于社会制度安排者来说,这个先于他(们)而存在的既得力量,却并不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而是可以随时随其意志而转移的。这就是,社会的生产制度是由社会制度安排者制定的,社会制度安排者就可以通过变更既有生产制度来改变生产力的状况,调控生产力的走势走向。因为如前所述,生产制度的改变,不仅可以改变生产中人与人、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可以改变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品质,从而改变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效果。既然如此,人就是生产力的主宰。这不仅体现为人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更主要的是体现为人是生产制度的设计者和安排者。 由此可知,制度决定生产力的观点,表面上是“唯制度论的生产力理论”,其实是“唯人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它所彰显和确证的是这个命题:人是生产力的主宰和操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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