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吃个瓜,看个头条新闻——彻底闹掰?经纪人毕滢将老板张丹峰的公司注销。 北京峰焱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张丹峰即将上线电影《特勤精英》的出品方,于2019年7月15日突然被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毕滢注销。有娱乐媒体报道:“毕滢一直代持张丹峰工作室及张丹峰投资的两家公司百分之百股份,其注销公司的原因疑似双方彻底闹掰”。 在企业经营中,实际投资人往往基于不愿公开身份、规避关联交易、规避身份限制等原因,将自己的股权或投资份额委托他人代持。但有一利必有一弊,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唯智对股权代持的风险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并不代表股权代持是一种安全的解决方案,这类民事活动极易发生纠纷。结合法律规定、审判实践和我们的经验,主要存有以下隐患和风险: 1、显名股东可能会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实施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在公司后续经营中,当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大幅增值,股权价值较大时,或者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矛盾时,显名股东可能背离隐名股东本意,实施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 2、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私自转让、质押或对外担保。显名股东的持股经行政部门登记并对外公示,此时显名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或质押权。届时,隐名股东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赔偿责任,无法主张股权转让或质押无效。 3、《股权代持协议》依据法律规定无效的,隐名股东无法取得股东权利。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之情形,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应属无效。一旦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将难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主张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 4、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若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要从幕后走到台前,但却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仍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5、显名股东出现婚姻变故时,代持股权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的风险。我国目前实行婚后收入共同所有制,不仅婚后新持有的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衍生的经营收益,如经营分红等,也极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显名股东为个人,其离婚时配偶很可能主张代持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届时如果不能有效的证明股权的归属,代持股权可能会面临分割。 6、显名股东死亡,代持股权有被第三方主张继承的风险。股权代持具有隐秘性,很多代持行为,第三人并不知情。如显名股东为个人,其死亡时家属可能会主张继承其名下的股权,引发股权权属争议。 7、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能会作为被执行财产。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很可能基于合同相对性、风险的可预见性、信赖利益保护,维护交易安全等考虑,优先保护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将代持股权作为显名股东的财产而强制执行,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以股权代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般难获法院支持。 8、隐名股东从幕后走向台前,通常须缴纳一定税款,代持成本较高。隐名股东取回股权,除经诉讼一途实现外,通常采取股权转让或赠与等方式。而股权转让或赠与均为应税交易行为,应由转让方、赠与方缴纳所得税,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部门有权调整。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需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即先缴税再变更。所以,当隐名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赠与等方式取回自己所投资的股权时,须缴纳一定税款,代持成本较高。 鉴于“股权代持”的诸多风险,应尽量规避;若不得已需要让他人代持股权时,建议提前周密安排,签订配套协议,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为了明确双方的代持股关系,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是必不可少的,协议中应对代持标的、股东权利的行使、财产权益的管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处理、禁止事项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为了防范显名股东出现诚信风险,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或隐匿分红的违约责任,加重其违约成本。 显名股东的配偶等近亲属出具知悉并同意代持行为,且不会主张任何权利的函件,可以减少将来继承、离婚情况出现时,各方争夺代持股权的风险。 为了预防将来显名时其他股东的阻挠,可事先让其他股东出具证明,认可代持股关系,并同意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要求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中签章,并让其他过半数股东出具同意函,同意“取消代持”、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显名股东将所代持的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可锁定相关股权,将来显名股东私下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时将存在法律障碍。同时,若因显名股东的债务问题导致代持股权被法院拍卖,隐名股东也可考虑主张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发生在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或者赡养关系人间的股权转让,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系有正当理由,不予纳税调整。因此,发生在特定关系人员间的股权变更,隐名股东显名,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或无偿,没有缴税个人所得税,也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对于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应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关书面证据,包括股权代持协议、投资款支付记录、向公司其他股东、显名股东的配偶及债务人等第三人披露股权代持的书面文件等。 此外,为保障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降低代持法律风险,可以考虑对股权代持协议、利益相关方声明等文书办理公证,为股权代持协议的顺利履行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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