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号: 时 间: 摄影者: 文字说明: 5.4.6.2 说明的内容 5.4.6.2.1 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 5.4.6.2.2 照片号按5.4.3。 5.4.6.2.3 底片号按5.3.1。 若采用照片、底片合一编号法,可不填写底片号。 5.4.6.2.4 参见号是指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其格式如下: (相关档案种类) 档号 注:括号内为选择性著录内容。 示例1:文书档案 示例2:科技档案G-J-21 照片档案由档案室移交至档案馆后,应对其参见号进行核对,对与实况不符的应及时调整。 5.4.6.2.5 照片的拍摄时间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表示年,第5~6位表示月,第7~8位 表示日。 示例: 5.4.6.2.6 摄影者一般填写个人,必要时可加写单位。 5.4.6.2.7 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 映的全部信息;或仅对题名未及内容作出补充。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亦可在此栏表述,例如照片归属权 不属于本单位的,应注明照片版权、来源等。 5.4.6.2.8 密级应按GB/T 7156所规定的字符在照片周围选一固定空白处标明,使用印章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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