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 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包括: (1)转速折算到 1500 r/min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 (2)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注1:额定功率三同步转速X1.1 kW/1500. 注2: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角机,旋转变压器 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3: 不适用于有-种定额超出以上适用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1235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14711《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电动机品种、用途、结构、绕组材料、绝缘等级、工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规格、工作原理等因素,作出适当调整。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