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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可否作为编制人员编制报告书(表)?

 时间变成水 2019-11-11
开门见山,退休人员可否作为编制人员编制报告书(表)?让我们来搞清楚这个问题。
1. 何为“编制人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人员即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主”和“主编”。
2. 对“编制人员”有什么要求?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即“全职持证”,编主、主编全职,编主持证。
3. 何为“全职”?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事业单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用工形式。
即全职有三种情况:
(1)劳动合同 缴纳社保;
(2)事业编制单位中在编;
(3)等。
4. 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全职”之列?
(1)退休人员是否符合“劳动合同 缴纳社保”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返聘,与聘用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既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缴纳社保。
(2)退休人员是否符合“事业编制单位中在编”的要求?
既然退休,自然不再入编。如果在编,当然不属退休。所以不符合。
(3)退休人员是否符合“等”的要求?
如果说《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出了“全职”的实质要求,那么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怎么证明全职”。
该条列举了两种典型证明方式,最后加了一个“等”作兜底。
所以,退休人员如果能够证明其在编制单位属于全日制用工,有“全职”之实,那么应入“等”之列,认定为全职人员。
5. 虽可入列,但“落地”难矣
法之层面的入列,并不意味着实务中没有障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下称《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从业单位名称;(三)全职情况材料。
《公开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全职情况材料,是指近3个月内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记录,或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件及其与从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幸好,这里也有一个“等”。所以信用平台允许提供不在列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全职”。
然而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在不考虑证明难度的情况下,即便退休人员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因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哪些材料可以、哪些不行,生态环境部门只能一事一研究。
由于编制单位可以全国接单,“一事一研究”会给编制单位和退休人员带来比较大的风险:此部门审核通过,彼部门审核未必通过;本级部门审核通过,上级部门在复核时未必认可。这必然增加沟通成本和职业风险。一不留神吃个失信记分(违反全职规定记5分,不同环评文件可以分别记分),进重检(10分)、限改(20分)名单,就亏大了。
所以,引进退休人员作为编制人员,编制单位不会没有顾虑。
6.结语
网传有关方面认为“退休人员不能签字”。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考量。毕竟,退休返聘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其约束力弱于劳动关系。用工约束力对工作质量的影响是不能忽略的。但是,退休人员中也有一些尽职担当的专业人才,一概将其排除在编制人员之外,也不妥当。
在“全职”问题的处理上,应重“实”轻“形”。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编制人员,可能有全职之形而无全职之实;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可能无全职之形但有全职之实。
《监督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否定退休人员的编制人员资格,而且在“全职”的具体界定上留有余地。既然如此,建议生态环境部尽快对这一问题作出处理,指导编制单位的用工管理,统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操作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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