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官:不想看文字的,就不用劳神往下看了O(∩_∩)O哈哈 都精神了吧,哼哼 1、劳动关系双方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例如: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无非是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待遇。 必须给自己点赞,这么枯燥的文字都看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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