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道路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村民为解决出行不便,自发组织筹集资金修路与村级道路贯通的现象,村民将自筹资金交给村集体,村集体将自筹资金与集体资金一起拨付给建设单位统一修建道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按一事一议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以及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资金,通过“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但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方式筹资,如部分村民自筹修路项目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现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对村民自筹修路项目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部分村民自筹修路资金的性质 村民自筹修路资金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核算,对此核算可参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中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捐赠。虽然这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捐赠带有目标指向性,属于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不需偿还,因此不具有负债性质,不应作为负债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这项捐赠而导致资产增加,但这种增加并不是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因此,接受捐赠而取得的资产,不应作为收入核算,而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处理。 有人认为,这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转入资产或所有者权益,那么在使用阶段应当视同为负债,所以要先通过“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再作相应调整。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负债是指企业借来的资金,应付款是指村集体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款及暂收款。而这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专项资金,来源于本村村民,且不需要村里偿还,因此接受捐赠的资产不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作为公共积累的增加,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公积公益金”账户。 二、部分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设置会计科目时,按其详细程度在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级会计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一是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村民筹资修路资金存款”二级科目,以便对村民筹资修路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二是在“公积公益金”科目下增设“村民筹资”“村民筹劳”“资金结余”等3个二级科目,以便对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形成的公积公益金实行专账核算;三是在村民自愿筹资修路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会计处理一般还要涉及“应收款”“应付款”“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公积公益金”“库存物资”等会计科目。这样既保证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的完整性、权威性,又体现出专账核算与专项管理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的要求。 (二)会计处理方法 1. 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筹集的会计处理 收到农户交来的筹资款和以资代劳资金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村民筹资修路资金存款 贷:公积公益金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2. 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使用的会计处理 (1)以银行存款为村民自愿筹资修路项目建设购买材料、设备等时,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物资 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村民筹资修路资金存款 (2)在使用村民自愿筹劳进行道路建设时,按当地正常劳务价格标准,作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公积公益金—农户筹劳 (3)项目完工验收,结转工程成本,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 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结转的会计处理 村民自愿筹资修路项目完工验收,按工程决算总成本结转 (1)当“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修路”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退还农户,这时应作会计分录: 讨论决定退还时,作会计分录: 借:公积公益金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贷:应付款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实际退还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贷:银行存款 —村民筹资修路资金存款 (2)当“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修路”项目完工后仍有亏空资金,农户按出资比例补缴资金,这时应作会计分录: 讨论决定补缴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款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贷:公积公益金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实际缴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村民筹资修路资金存款 贷:应收款 —农户筹资 (按农户筹资部分) —农户筹劳 (按农户以资代劳部分) 需要强调的是,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是一项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别于村组集体积累资金,应设专户储存。存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修路专户的资金,要按照村民指定的项目专款专用。防止不受益的其他主体占用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防止扩大受益范围,禁止平调、挪用村民自愿筹资修路资金。要加强对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修路资金的管理,防止在筹资筹劳实施过程中,出现“重资轻劳”和对酬劳管理监督不力的现象。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修路资金其管理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民出资的积极性等各方面关系。村级要设立“两单一簿”,来规范村民自愿筹劳用工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省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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