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
犯罪构成的机能 (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 1、传统四要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互相依存关系是四要件之间关系的最为确切的描述,我曾经将这种互相依存关系界定为耦合式的逻辑关系,以此区别于三阶层的递进式的逻辑关系。如果说,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属于阶层理论;那么,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就属于耦合理论。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位阶性虽然只是一种逻辑关系,但这种逻辑关系的背后,乃是事物之间的实体关系。 2、三阶层理论
(1)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一个行为外在上符合刑法分则某个罪客观要件) (2)违法性——违反法律,实质违法,法益侵害
(3)有责性——
3、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前面我们说过犯罪构成由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组成。
责任要素有:积极的责任要素(故意、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目的与动机)消极的责任要素(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在学习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时候,我们还必须先了解以下几个理论学说: 1. 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
2. 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
3.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依据:法益侵害说 代表人:张明楷 基本立场:违法的实质是法益的侵害及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
依据:规范违反说
基本立场:对行为的理解 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主张故意和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基本立场:违法的实质是法益的侵害及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
依据:规范违反说
基本立场:对行为的理解 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主张故意和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例如: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主观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特征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实行行为,也有例外:刑九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是否具有紧迫危险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因果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的,预备行为不探讨。 对象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一般是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行为对象在刑法上的重要意义: 1、特定的行为对象在大多数的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只有作用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比如,拐骗儿童罪。有的犯罪没有对象,比如脱逃罪。 2、特定行为对象影响此罪和彼罪,比如枪支和普通财物。 3、影响量刑,比如强奸幼女。 危害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可以说所以的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刑法中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是预备行为。 主体有的犯罪要求特定身份,比如贪污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使用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好处在于: 1.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也就主张客观性违法论)。
2.更方便处理违法要件与责任要素的关系
3.明确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有利于在刑法及刑事政策上得出不同结论。
4.采取两阶层体系,可以使“犯罪”概念保持相对性,而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5.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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