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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IPCOO软件著作权中心】

 昵称65559638 2019-11-29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被告苏州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中广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告董某、被告苏州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两被告认为,被告苏州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三人中广有限公司均属于江苏省苏州市的公司,被告董某在上海市办理的居住证(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已于2015年6月25日过期,且其已于2015年4月17日开始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居住证并在该市居住,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驳回被告董某、被告苏州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评析】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董某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翠路桂芳园七期30号楼C单元1005。根据其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其在上海市的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有效期为2012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至原告起诉时该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便如被告董某所称其已于2015年4月17日开始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居住证并在该市居住,但其在江苏省苏州市连续居住的时间并未满一年,故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应认定为被告董某的经常居住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内的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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