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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公司法》重点内容精炼 | 实务方圆

 evenight11 2019-11-30

我们在《九民会议纪要〈公司法〉部分逐条精解》中,对会议纪要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读。
彼时,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司法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关注《公司法》的朋友会注意到,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诸如对赌协议效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权回购、人格否认、股权代持等问题莫衷一是,裁判尺度不一,同案常获不同裁判结果。
实务界迫切期待立法机构或者最高院确立统一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因此,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甫一公布,实务界便报之以热烈反响。
逐条精解一文的目的,也是尝试去透视这些裁判规则背后所体现的裁判理念及其与成文法、公司法理论之间的衔接。
如今,这份会议纪要终在经过多轮研讨、修订后正式公布,日后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至少在《公司法》再次修订之前,其在立法与司法之间将起到过渡和调和作用。
此文不再重复前文中已经完成的工作,仅精炼出会议纪要有关《公司法》重点、难点问题的裁判规则,以期能够帮助法律同仁迅速把握其中的要义,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用之一二。

一、会议纪要的目的是什么?

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纪要解决了《公司法》领域的哪些重点、难点问题?

对赌协议的效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表决权限制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公司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三、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不存在法定无效(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下,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对赌条款有效,但执行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减资和利润分配的规定。比如,如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则目标公司必须首先履行减资程序,否则仅诉请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四、注册资本认缴制之下,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除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情形外,另有两种情形可获得法院支持: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此处,仅需证明公司股东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或章程变更出现在公司该笔债务产生之后。

五、在认缴制下,出资未届履行期限,股东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

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按照以下步骤来确定:

1. 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2.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3. 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1. 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2. 股东名册才是判断股权取得与否的重要凭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应按相关规定;

3. 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不可对抗善意相对人。

七、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 股权转让合同如无法定无效事由(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当认定有效;

2.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支持,未取得股权的第三人可依约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八、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的认定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一)人格混同

1. 最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只是对人格混同的补强。

2. 对于财产混同的认定主要的依据是财务记录,不作财务记载或者公司与股东的财务状况没有分开记载是导致适用法人格否认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情形。

(二)过度支配与控制

主要体现在:

1.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2. 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三)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认定的关键标准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是否匹配。

也就是说,即使股东没有抽逃出资等情形,公司资本数额与经营风险不匹配也可能导致适用法人格否认。

九、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的启动一般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两个纠纷是否同时提起,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会有所不同:

1. 一并提起,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2. 另行提起,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3. 直接提起,应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十、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义务人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抗辩

1. 举证证明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2. 举证证明“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 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十一、请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

1. 不超过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的诉讼时效;

2. 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十二、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以及越权代表的效力

1. 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

2.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授权,构成越权代表;

3. 构成越权代表的,应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

(二)认定债权人善意的举证责任

对于债权人善意的认定应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不同情形下,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不同。

1. 债权人的证明责任

(1)关联担保: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主要是对决议机关以及表决人员、同意决议的人数、签字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2)非关联担保: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主要是对同意决议的人数、签字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3)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 公司反驳的证明责任

(1)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

(2)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

(三)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1. 公司是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

3. 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四)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造成公司损失的救济

1. 公司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参照以上关于担保的规则处理。

十三、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

1. 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提起;

2. 如果公司有关机关没有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二)反诉

1. 被告可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为由提起反诉;

2.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提出反诉,则不符合反诉的要件。

(三)调解

1. 调解协议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2. 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3.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十四、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1. 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

2. 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十五、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

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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