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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巍峰 罗海蓉:虚假诉讼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道德是底线 2019-12-03

崔巍峰 罗海蓉:虚假诉讼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活动实现非法目的案件层出不穷,即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行为的出现,严重妨害正常司法活动,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为确保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于2015年正式设立为刑法新罪名,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规范民事诉讼行为。但伴随着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相应问题也随之而来,结合我院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形成本次调研。

一、虚假诉讼罪概述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作为一项新罪名,是在2015年 8 月《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的,2015年10月30日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2016 年 6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制裁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导性规则,2018年9月26日两高再次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及“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从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来看,虚假诉讼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同时,虚假诉讼罪是故意犯罪,故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而虚假诉讼罪侵害的客体除正常的司法秩序之外,还可能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客观行为要求必须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故对于认定虚假诉讼罪,最为重要的是正确理解“捏造事实”,它一般包含“无中生有”和“隐瞒真相”[①]。虚假诉讼罪的够罪标准则是以人民法院基于虚假诉讼起诉作出保全措施、开庭审理、判决调解、执行等措施,致使妨害到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成立本罪。

二、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三级院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情况呈“倒三角”,基层院办理的生效裁判监督案较少件。如,201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9件,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4件。基层检察院受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案由较为单一,虚假诉讼客观行为也相对简单,如,我院的4件涉及虚假诉讼案件案由均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来看,涉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支付令、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仲裁调解书、保险理赔等,范围比较广,且手段多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形式多样,扑朔迷离,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案件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不明确等众多难题,致使目前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而审判监督在判决作出前,深入调取证据,进一步认定虚假诉讼案件较少,检察机关监督案件来源渠道有限,且监督措施刚性不够,导致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具体问题体现在:

一是民事案件审判把关不严。由于民事审判是发现虚假诉讼的第一关口,但目前审判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等情况,同时遵循民事审判原则,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多基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进行审理,对部分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及需要深入调查取证的案件,无法做到全面深入调查审理,故致使虚假诉讼行为在审判阶段未能及时发现,导致虚假诉讼无法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是当事人救济途径有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救济途径有上诉、再审、申诉、向检察机关申请生效裁判监督,但除上诉外,其他救济途径均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情形以及期限等必备条件,只有满足要求,才能启动上述救济措施。如,申请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监督,必须要先经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不予受理情况屡见不鲜,此类情况,直接剥夺了当事人进入下一个救济途径的权利,监督机关无法进一步进行监督。救济途径无法启动,进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致使提起虚假诉讼行为人逍遥法外。同时,还存在认定虚假诉讼罪后,提起虚假诉讼行为人妨害到司法秩序的同时,还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该侵权责任的主张目前亦无有效途径。

三是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衔接问题。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部门是诉讼监督部,审理部门是民事行政检察部。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监督必须经再审程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中,即可不经再审程序,目前实践中,将虚假诉讼列为侵害国家利益范畴。但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控告申诉部门对于未经再审案件直接不予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无法获悉案件情况下,又如何启动依职权监督,进而通过监督手段认定虚假诉讼。

四是虚假诉讼案件取证困难。由于提起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提起虚假诉讼前会做好充分准备,也会将案件细节都安排的滴水不漏。同时,此种案件非常的隐蔽,受害人在得知或者明知受害,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甚至是证据已灭失或者是无任何证据情况下,侦查机关也无能为力,故对于此类案件取证问题成为司法认定的难题之一。如,我院在办理韩某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衡某起诉韩某偿还韩某丈夫欠款40余万元,并附有韩某丈夫生前书写的借据一支,而韩某丈夫早于10年前就去世,对此韩某仅有一张打款凭据,凭据中显示为薛某打款给衡某34万元。由于当初借款人已去世,无法说明借款偿还情况,通过一张打款凭证能否认定该笔34万元钱系韩某丈夫偿还借款的依据,成为本案的焦点。后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案件中,通过打款凭证抽丝剥茧,层层跟进,将该笔款项来源查清,并通过与相关证人核实,确定该案中34万元系韩某丈夫偿还衡某的借款。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此类案件都能够像该案通过顺藤摸瓜查处案件事实。特别是对于隐瞒债务偿还虚假诉讼行为,在我们平时生活中,很多时候,是基于彼此的信任,在还款后没有将借据收回,如果是现金还款,且无证人情况下,出借方再次提起诉讼,对该虚假诉讼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五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虚假诉讼罪作为一项新罪名,自2015年以来先后出台《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来看,该两部司法解释的实用性不强,特别是2018年9月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系统性的对虚假诉讼罪进一步进行了规定,但依然未能涵盖缤纷复杂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如,未申请执行的虚假仲裁能否扩大解释认定为虚假诉讼范畴?

三、解决认定虚假诉讼问题的对策

对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思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是加强民事案件入口审查,严把虚假诉讼第一关。首先,立案阶段,据虚假诉讼相关规定,要求立案庭在立案窗口张贴诉讼风险中明确提起虚假诉讼后果及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诉讼风险告知书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当事人甚至都没有详细阅览,当然无法起到威慑效果。对此,应建议法院在宣传栏中,通过图文搭配形式简单、直观、明了的提醒前来诉讼人员。并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做好虚假诉讼风险评估,提高后续审判工作的警惕性。其次,在审理阶段,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虚假诉讼意见等有重大虚假诉讼风险案件,则应高度重视,并深入调取相关证据,确保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合法。最后,在执行阶段,根据案件情况及执行难易程度、当事人意见,进一步进行虚假诉讼风险评估,特别是非诉执行文书的把关。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首先,审判机关、监督机关、侦查机关要加强配合,特别是审判机关应摒弃推翻原判决的抵触情绪,达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的共识,方能共同推动法治进步。其次,单位内设机构应加强沟通对接,确保案件讯息有效传递,为虚假诉讼认定开通绿色通道。最后,办案人员要加强沟通,对于案件最为熟悉的便是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在认定虚假诉讼中应加强沟通,精准认定虚假诉讼,做到不枉不纵。同时对于作为虚假诉讼罪移送案件,侦查人员应加强与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沟通,确保虚假诉讼罪证据得以及时有效的固定。

三是探索建立健全机制。首先,针对虚假诉讼,应进一步拓展救济途径,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加强线索移送,确保虚假诉讼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并起到震慑作用。

四是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民事纠纷中错综复杂的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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