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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 | 如何打赢一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

 神州国土 2019-12-04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参与程度不足、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事件频发等问题。从“拆迁”到“征收”的改变,对各地拆迁活动乃至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在《征补条例》施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征补条例》未能完全解决的新问题。

这些在新制度中未能明确的问题,恰恰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节点。

本报告将结合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分析探讨最高院在解决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诉讼中的问题时思考的角度和裁量的尺度,希望能够为专业法律人士提供解决此类纠纷的参考思路和方向,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所预判,及时采取合法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告的分析对象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类的行政诉讼再审案件,为了确保权威性和指导意义,本报告中的基础案例都出自于最高院的裁判案例。

检索路径与检索结果

1.数据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9年8月2日

3.检索式:

  • 案由:行政

  •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地域:全国

  • 年份:2018年度

  • 审理程序:再审

  • 关键词:征收 国有土地

4.案件数量:710份(其中有效案例544份,系列案28宗共302份,样本数270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总体情况分析

一、地域分布

图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案件

地域分布 Alpha 案例库

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再审案件数量较为突出的为上海地区,有91份之多,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具体原因可能是2016年2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经济发展提速的同时,城市建设和改造的步伐也在加快。

根据2016年规划纲要,上海市又在2017年出台了《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上海展开了新一轮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在此政策的指引和推动下,上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大力推进,引发了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诸多纠纷和矛盾,导致了此类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

相比较而言,广东、贵州、山西及四川等省份的案件,诉至最高院请求再审的案件数量较少,主要和各地实行的城市改造政策以及房屋征收力度有关。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自2009年起开始实施三旧改造政策。三旧改造属于广东省特有的城市更新和改造模式,时至今日,广东的三旧改造模式仍在稳定快速地推进中。三旧改造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引进市场机制,允许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自主改造,无需采取征收的模式。三旧改造政策的推行,使得征收行为多被三旧改造政策替代,因此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数量有限,当事人诉至最高院的案例也就较少。

二、诉讼请求

图二:诉讼请求类型 Alpha 案例库

从案例数据上反映,在最高院再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达11种类型(见图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当事人的诉请可归纳为三大类:

  • 第一类,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等;

  • 第二类,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如请求赔偿及履行法定职责等;

  • 第三类,请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类,如请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等。

征收程序5大流程中涉及的32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可能引发争议而导致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情况

图三:再审裁判结果 Alpha 案例库

图三显示,申请再审至最高院的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有263例,占比高达97%,充分说明申请再审案件反败为胜的难度之高。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原因是案件在一审、二审的诉讼方案中,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等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申请再审时申诉理由主次不分、重点不明,照搬一、二审的诉讼理由,再审被驳回申请也就不足为奇。

图四:最终诉讼结果 Alpha 案例库

为了探求再审审查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被支持的情况,我们回看一、二审判决,进一步对照分析最高院再审情况。如图四所示,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申请再审的二审案件中,原一、二审案件是否支持原告诉求的统计情况具体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占比最多,有213例,高达79%;驳回起诉案件有40例,占比15%;驳回诉讼请求及驳回起诉案件占比较高。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分析如下:

图五: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分析 Alpha 案例库

经统计,在最高院再审审查的案件中,原一、二审213件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中,裁判理由有26种之多,主要原因有18种(见图五),可见法院驳回诉请理由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三大类:

  • 第一类,和评估程序相关,如评估结果无异议、评估机构选定合法等;

  • 第二类,和征收决定相关,如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及规划要求、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 第三类,和补偿决定相关,如征收部门补偿方式的确定合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合法等。

图六:驳回起诉原因 Alpha 案例库

在最高院再审审查的案件中,原一、二审40件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中(见图六),直接被驳回起诉的原因可分为四类:

  • 第一类,主体资格问题,如原告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房屋拆除责任的主体是征收部门而非政府导致的错列被告等;

  • 第二类,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 第三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如对征收决定的公告和征收补偿协议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类,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所羁束、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是属于重复起诉等其他原因。

四、赔偿情况

图七:赔偿情况 Alpha 案例库

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赔偿,但如图七所示,在最高院再审审查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结果未涉及到赔偿问题,涉及赔偿问题的仅仅为5%。主要由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部分案件中原告在诉讼策略中采取了先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行为实体违法,再提出赔偿请求的做法,部分案件中则因为被告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对补偿款项已经加以提存,在诉讼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的损失并未超出提存补偿额度的,就不再判决另行予以赔偿。

争议点分析

图八:案件争议焦点 Alpha 案例库

在2018年度最高院再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类案件中,争议焦点最为集中的案件类型是评估程序。由于补偿或赔偿的评估结果和被征收人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补偿或赔偿直接相关,因此被征收人在此类案件中的主攻方向为评估程序,如评估结果异议、评估机构选定、评估结果的送达公示及评估时点等流程中存在争议的环节。案件争议焦点位居第二的是针对征收决定提起的诉讼,对于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及规划要求,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都成为案件的突破方向。第三位的是有关补偿决定的争议,集中在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房屋及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等问题上。

一、评估程序争议点

图九:评估程序争议点 Alpha 案例库

评估程序争议点最多的是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及评估机构的选定上。诉讼中当事人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则法院首先审查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了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专家鉴定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则法院会视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认可。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会迂回选择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送达、公示、评估时点的确定等方面提出异议,力求间接达到推翻评估结果的目的。

虽然《征补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已经对当事人不服评估结果如何选择救济途径作出了指引,但由于评估报告的高度专业性,一般当事人及非专业的代理人质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质、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复核及鉴定等复杂程序时仍无从下手,常常导致错失胜诉机会。实际上在评估程序中,尽管房屋价值都是由评估机构采取专业的程序进行评估,但由不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的结果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取是评估程序争议的第一关键点。

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当然并不是协商确定了评估机构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可,因为实践中也存在被征收人虽协商一致确定了评估机构,却因未提交该评估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导致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被征收部门选定的机构所代替,因此,被征收人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应当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征收决定争议点

图十:征收决定争议点 Alpha 案例库

根据图十梳理的数据显示,当事人诉至法院经常运用上列10种理由,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或者确定征收决定违法。其中当事人认为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属于最主要的理由。但因为公共利益解释的不确定性,法院裁判对此回应的理由也基本上是一致的。尽管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是判断征收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唯一合法理由,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会认可征收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当事人选择这一理由胜诉的几率不大。

若被征收人以《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判往往会从征收决定涉及的大部分被征收人是否已签订征收协议,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是否已补偿到位,或者补偿安置款项已经提存等情形做综合判断,以确定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协议,选择货币安置补偿也已拿到或提存,那么,即使存在征收补偿费用未能专户储存等瑕疵,法院裁判会认为属于瑕疵轻微而不影响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而作出“不予撤销征收决定或只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保留其效力”的判决结果。

若当事人以征收项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法院裁判可能会认为该风险评估程序未依法履行应当由政府部门通过内部问责方式作出处理,并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或者属于程序瑕疵,并不会以此为由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可见,对于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程序瑕疵问题,法院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裁量尺度,只要被诉征收决定整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符合规划要求、获得大部分被征收人同意,法院裁判一般不会以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问题撤销征收决定。被征收人需要在评估程序及补偿决定作出环节等其他诉讼方向另寻突破点。

三、补偿决定争议点

图十一:补偿决定争议点( Alpha 案例库)

对补偿不服,当事人通常会在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房屋等问题上提出异议。在补偿方式上,法律规定征收部门需要给出两种以上的选择,而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行为不服,可能对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方式拒绝选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选择,导致最终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自行确定了货币补偿或产权补偿,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判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理由。

若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补偿的房屋地段、房源是否合法、房屋质量及房屋价值等问题提出质疑,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诉请撤销补偿决定或确认补偿决定违法的,如果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其诉讼理由,法院裁判一般会认定征收部门用产权置换的房屋,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而不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理由。

若被征收房屋已经被拆除,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面积提出异议的,如果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对房屋面积补偿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如果未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最高院判例中使用的方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基数乘以容积率计算得出未经报建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另外,尽管《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不同地区的征收政策中,对待违法建设是否可以补偿的态度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认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标准,是考察被征收房屋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批准、是否取得房屋登记行政机关核发的产权证。

然而,国家对于城市房屋建设和登记的工作开展并不是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部分历史遗留的建筑虽然未能取得相应规划批准或者产权登记,但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历史遗留建筑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显然也不客观。因此,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对此就有明确规定: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可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也不一定会全部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可能会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考虑,对未经规划或产权登记的房屋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分别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裁判要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主体不适格将会导致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程序不合法,但若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只能依法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撤销征收决定。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11207号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的风险评估问题,虽然根据温委办发[2012]129号《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规定,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合署,但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本案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仍不符合《征补条列》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出主体资格。因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程序存在违法,本应依法予以撤销,但鉴于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后,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如撤销该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据此,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被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认定于法有据,凸显了对征收程序的严格审查,本院予以认可。

二、未经合法报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基数乘以容积率计算得出未经报建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3106号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再审申请人王世皊在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审批手续,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在诉讼其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面积和房屋面积;泉山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予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涉案房屋及用地权属证明的情形下,泉山区政府参照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规定(最高上限为1.1),以再审申请人实际使用国有土地面积为基数,按照1.4倍容积率计算并确认其涉案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无不当;且生效的(2015)苏行终字第00345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地块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方法合法,对本案产生了羁束力。

据此可以认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有关确认泉山区政府未对其房屋合法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三、补偿方案的可诉性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可诉。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1255号

【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郭寅时起诉要求撤销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人民法院单独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也不符合诉讼便利的原则。

四、房屋价值评估与异议程序

【裁判要旨】未在法定期限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或专家鉴定的,在诉讼阶段对评估报告及结果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6892号

【法院认为】因被征收人未在指定期限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在鼎城区公证处的公证下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与被征收人协商,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再审申请人在其后的诉讼阶段才对评估报告及结果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五、补偿方式的选择

【裁判要旨】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市、县政府就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补偿货币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2244号

【法院认为】因双方就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芙蓉区政府于2017年6月5日对戴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并出具《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就拟定的补偿安置事宜书面申请调解,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请调解。2017年7月14日,芙蓉区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评估报告送达给戴越,但其拒绝签收。戴越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芙蓉区政府。

随后芙蓉区政府作出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因戴越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主张其选择的补偿方式,芙蓉区政府以戴越不明确表示而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戴越认为芙蓉区政府剥夺了其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房屋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裁判要旨】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1350号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甘州区政府有权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亦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根据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甘州区政府系涉案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甘州区征收办系房屋征收部门,城投公司系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城投公司与甘肃翔飞机械化工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飞公司)签订民事合同后,实际由翔飞公司拆除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认定为城投公司。征收办委托城投公司实施征收,应为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

七、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基于行政优益权,即只有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协议基础事实发生变化,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特定情形下行使。关岭县政府仅以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计算错误,导致多支出一部分补偿款,就认定关岭县政府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权行使单方变更协议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再8980号

【法院认为】由于关岭县政府工作人员对相关文件中房屋用途的判断出现失误,属于案涉协议订立过程中关岭县政府内部决策问题,并不能以此归咎于唐仕国,且2017年2月14日案涉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唐仕国在整个协议的履行过程均积极配合,并无证据证明唐仕国对于“经营性用房”认定错误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为善意的唐仕国在本案中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如关岭县政府草率单方变更案涉协议,不仅有悖于行政协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更会破坏唐仕国及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损害国家公信力。

一般来说,应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下,才能够引发关岭县政府基于行政优益权而行使的单方变更权。但本案关岭县政府提交的黔峰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并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不能单方面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房屋调查与分户补偿情况需公开

【裁判要旨】为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行申再7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任龙年申请公开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灞桥区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柴马村委会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5号告知书,只向任龙年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分户房屋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信息公开条例》,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律师建议

在综合最高院2018年度再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类案件的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郑重建议,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中提起诉讼时,一定要事先在房屋征收流程、被征收房屋评估程序、补偿方式选择等环节上下足功夫,同时应熟练掌握房屋征收中的证据保全及申请国家赔偿的策略应对,才能够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一、精准把控每一步征收流程

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项目,往往因为涉及征收范围大、牵扯面积广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又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就需要被征收人或代理律师精准把握市、县政府及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行为的具体流程,以及每一步流程设计的深层次含义,才能够避免被征收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增大取得胜诉的机率。

当然,《征补条例》中并没有直接明确对征收流程进行全面有序的集中规定,而是将每一步征收流程糅杂分散在不同的法条中。我们团队通过研读《征补条例》,深入分析最高院裁判案例,勾勒出了涵盖周全,步骤详细的征收流程图,共包括5大流程,32个步骤。以精准把控征收流程为前提,在代理案件中便于迅速找到案件突破点,为委托人寻求更大的利益保障。

二、深度熟悉评估程序挑战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补偿诉讼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是补偿额,确定补偿额则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估程序。补偿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绝大部分案件中被征收人只是直观地提出对补偿费用不服,但对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办法是否合规,评估程序是否专业,评估机构资质是否合法等案件突破点把握不准,导致诉讼策略选择失误,不得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我们团队专门研究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评估程序所涉及的19个步骤,以及需要提醒当事人重点关注的环节,指导当事人从专业、精到的角度提出观点,找准突破点挑战评估结果,避免泛泛空谈,争取在诉讼中最大可能得到裁判的支持。

三、保全证据占据赔偿程序主动地位

案件中常有征收机关为加快推进征收项目实施,可能在征收程序步骤缺失的情况下,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被征收人只能寻求国家赔偿的窘境,这种情形下,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就非常重要。只有翔实有力的证据,才能让当事人在赔偿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由于征收机构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进行得很快,使得当事人很难有机会及时保留足够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是由拆除行为所致,以及具体的损失情况。所以当事人要尽可能的在征收程序进程中随时保留证据,如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还需要补充的是,并非保全了证据,赔偿请求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行政赔偿程序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从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还是复议或诉讼一并提起程序的选择,从赔偿数额主张到赔偿时机把握,从行政赔偿到民事赔偿的混合,从赔偿途径的行民交叉次序选择等方面,均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引和帮助。

例如:单独提起赔偿的,赔偿机关需要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10日内送达决定书,当事人赔偿决定不服应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每一步期限要求环环相扣,必须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争议、更多的法官观点及建议,敬请期待我们的新书《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解析》,将于2020年3月出版上市。

来源 | 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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