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首发:http://www./shangyemimilvshi/20190529443.html 【摘要】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被告仅以权属为抗辩理由的诉讼,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正文】 因商业秘密产生的权属纠纷,多是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职员工完成本职工作,包括单位委派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不论员工在技术方面做出的贡献大小,权利均是归属于单位。容易发生纠纷的几个问题: (1)员工认为不属于在岗职责范围内的研发成果的纠纷 (2)员工认为基于单位已有成果(比如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技术创新,在离职或者退休一年后完成的,不应属于原单位技术成果的纠纷; (3)对是否是基于单位已有成果基础上做出的技术创新存在意义的纠纷; (4)对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纠纷; (5)在单位研发立项后尚未形成技术成果前离职的员工抗辩自主研发完成的纠纷; (6)对技术成果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纠纷; (7)故意回避法律规定离职或者退休一年后产生的新成果纠纷等。 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等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从研发主体角度,包括: 一,企事业单位与聘用员工或非正式聘用员工之间就商业秘密权利归属所发生的纠纷; 二,企事业单位与离职退休员工之间就商业秘密权利归属所发生的纠纷; 三,企事业单位与开发合同、转让或许可合同以及涉及服务、咨询、培训、中介、设计、创意等委托或者合作合同的相对方就商业秘密权利归属所发生的纠纷。 其次,从研发阶段角度,包括: 一,技术成果转化中产生了新的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纠纷; 二,基于专利技术的后续改进产生的新的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纠纷; 三,基于受让的商业秘密或非专利技术的后市改进产生的新的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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