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形容词,指“配合得适当”的意思。“配合得适当”,顾名思义,“配合”来自双方或者多方。和谐社会的“和谐”是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不论是从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入手。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正式制度的约束通常称为法治。与法治相对应,在学术的语境中,我们称之为德治。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一个集体能否安定团结,很大程度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素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经济学代表人道格斯·C·诺斯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大部分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培育公民道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一.德行是和谐的基本要素 和谐社会的标志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繁荣和物质财富的丰裕,它还应包括社会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提高、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全体公民道德水准的提升。 所谓“德行”,顾名思义,就是人的道德和品行。为人要有德行,做事要有德行。人们对一个好人的一生作总结性的评价,常用德行这个词。德行是衡量一个人为人处世的标准,什么样的人都适用。真正修好德行并一辈子运用,光做好事不做坏事是不容易的。好的德行是一种高尚的情操,是人的内心对人间是非做出正确认识和判断的行为,是正确的世界观,也是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它不仅具有一个人行为的含义,更具有一个人人性的含义。人性,要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可以举出几十种表现;说简单只有两个字,一个是善,一个是恶。这是人性的两种基本元素,所谓人性的复杂和丰富,都是从这两种元素中派生出来的。我觉得只要心灵是晴朗的,世界便永远充满阳光,而使心灵晴朗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拥有一颗爱心,存一份美的情感,修一份好的德行。正如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点一滴做好事,就能修炼出好的德行。世界也许不一定需要多少英雄或天才,但却需要很多有德行的好人。人人修得一份好德行,社会就多一份和谐与安宁。如今我们倡导: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情操,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做一个有德行的人,仰不愧于天,俯不愧于地,这的确不是我们轻易可抵达的人生境界,但只要修正本心,不为外物所迷惑,处世以真,待人以诚,不以狡诈强横为能事,慎终如始,即可问心无愧。无愧者的心肯定如朗朗天空,如清清泉水,如晶莹玉石,一尘不染,洁净无瑕,真正光风霁月这样的境界才算得上人生的高境界。 二、道德促进公平、公正和效率 构建和谐的社会必须有法治,法治是促进和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有法可以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进而使人们的心情舒畅,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前面我们讲过法治就是制度,从提升人的素质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限定了人们的不正当理念,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长久的约束能培养成自觉的行动,从而提高人们的素养;从调动积极性的角度讲,合理的制度、规范体现其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大家都处在同样的条件和环境下,公平竞争,实事求是。同样,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聚意志和力量、协调行动,步调一致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因此,从伦理学意义上说,和谐社会乃是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有利于满足人们需要、促进人们发展的良好的道德关系和精神氛围。 影响当今中国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待和处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有着深刻的伦理道德内涵。现实表明,由于一些不公造成了人们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使之成为牵动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这些摩擦和冲突有不少并不仅仅是由财富分配不公而引起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人们不公平感所致。显然,财富分配的不公和人们的不公平感并不是一回事,而后者内含诸如文化、心理、传统、习惯等复杂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它主要取决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意识。事实上,人们的公平、公正的要求和效率意识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为社会调控和主体意识之间的不和谐,而在今天的经济转型期,这种不和谐又常常表现为人们的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希望自己能够不落人下风,平等地获得谋取物质利益的条件和机会,把凡是能够满足自己利益的观念和行为常看成是公平、公正的,反之则视为不公;另一方面又希望机遇能格外地垂青于自己,希望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能够独享资源、政策等多方面的优惠,希望享受成果而不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目的就是使效益在自身获得最大化,否则不公平感便油然而生。人们的这种公平、公正的要求和效率意识的矛盾反映出一个问题:在对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偏颇与失衡。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是用以调节人们的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关系。 “应当”和“不应当”是道德评价的一对重要范畴。“应当”指的是合乎道德的要求、具有道德价值即善的行为;“不应当”则是指违背道德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也即通常讲的缺德或恶行。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人们的行为活动也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在道德的行为(应当)和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当)之间还存在大量的非道德行为。这种行为就行为主体而言,自然是为了自身利益的行动,但它并不必然地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无论就其动机和效果而言,它都并没有和道德发生关系。如果我们把这种行为不加分析地、削足适履地纳入道德评价的范围,给予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善或恶的价值判定,那么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就会缺乏自由的空间和必要的张力,而人们也会因此而变得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造成个人和社会关系的紧张。 生活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有德之人,一个行为高尚的人,总是能够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的利益,来维护和保障他人的正当利益,或者总是能够同那些“不应当”或恶行进行斗争,来维护或保障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实现。道德并不是一种自在自为、自满自足的东西,道德也不能以自身为目的,道德的高尚性正在于它的为他性,道德只有在维护他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中才能彰显其尊严和价值。人们也只有在自己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到道德呵护的过程中,才能体验到道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萌生出道德心,因而引发出对道德的向往和追求。所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道德功能的发挥,道德的生命力,正在于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它之所以要反对“不应当”的行为,反对恶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人们的正当行为、正当利益的维护上。 中国儒家的中庸之道就是和谐之道,是吻合自然法则的,生物链在自然环境中的不断自我修正就是为了保持平衡的状态,人类逃脱不了生物圈的范围,同样要用和谐之道来恪守自然法则。度和量是人类经常用来形容平衡点的单位,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对度的把握。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把握好行为“应当”、“正当”和“不应当”的维度。要努力成为“应当”(即善)的行为引导者和鼓舞者,“正当”即非道德性行为的保护者和鉴定者,“不应当”(即恶)的行为的遏止者和消除者。就个人而言,人们应当用社会主义道德来休养自己,保证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追求自己行为的应当性,避免自己行为的不应当性。只有这样,人际关系才能亲近融洽,社会才能有序和谐。 2006-12-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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