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新政,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为“认房又认贷”,即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如何理解? 且听小编来给你讲一讲~ ▲“房”:是指职工家庭名下在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 ▲“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二套自住住房”有以下几种情况 (1)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并且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目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这套住房是第二套自住住房。 (2)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并且仅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也就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在该家庭名下了,那目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这套住房是第二套自住住房。 (3)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仅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并且名下的该套住房和已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住房为同一套的,目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这套住房也是第二套自住住房。 以上三种情况 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哪些情形不可以 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呢? 如果职工家庭在本市已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再次购买住房,不管有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都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如果职工家庭已经办理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即使全部还清了、两套住房都卖掉了,也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如果职工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仅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但是名下的该套住房和已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住房不是同一套的,那小编也只能遗憾地告诉你,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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