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出现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但由此引发的“悲剧”也不少。 ➤ 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竟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合开公司,一股东想转让股权或注销公司,另一股东不同意,结果钱赔了还没处喊冤? ➤ 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设计存在残缺,钱给了,结果协议被判无效? ➤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条款并非等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 要注意,股东间不能约定“无论公司收益情况如何,股东有权每年从公司获取固定的收益”这样的条款。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公司在有净利润并弥补之前的亏损后才能进行分红。如果股东在完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将会构成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 尽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支付固定收益',但还是建议股东在订立这类条款时,将有关的配套条款也一并制定好。例如,约定另一方股东是否放弃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以及如果遇到其他股东退出或公司解散、清算时,这些固定收益要怎样处理等等,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依约履行。 高院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中 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效力 陈伟、李文二人在16年6月设立了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出资比例,各持股60.5%、39.5%。后来因公司经营不善,从11年9月起,他们跟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出让了公司20.5%、39.5%的股权。双方也在协议中约定:乙方(投资公司)每年要支付给甲方(陈、李二人)约定的收益;甲方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并且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但在这份协议签完之后,该投资公司一直都没有支付过陈、李二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收益。14年12月,陈伟向投资公司发函要求支付收益及违约金,并提起了诉讼。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强制性规定,请求判决约定收益条款无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收益条款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协议,其中需要特别引起防范关注的条款大致有以下几点: 1. 看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一致,日常交易中,经常性的存在名为股权转让,实际是其他目的的,比如是增资、借贷、质押等。 2. 看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这其中主要涉及股权代持。 3. 看是否考虑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 如果涉及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5. 明确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方式、时间等信息。 6. 明确了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变更手续及相应义务。 8. 对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附设及程序合规。 9. 违反约定后的违约责任一定要分情形各自约定,如:迟延支付价款,迟延办理工商登记等。 在此,小编还特意整理好一份最新的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供大家下载~
但实际应用时,一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改,最好请律师量身定做。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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