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之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因此,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会计分录,可以这样: 1.取得货币性资产 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其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或者“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 (2)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则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期末,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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