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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托儿所、幼儿园部分

 上京宝库 2020-01-05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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