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试行) 引言 根据《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特制定电梯的安全检验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地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的各类电梯。 本细则的主要技术依据: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88)。 本细则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检验条件、检验类别、检验内容、检验项目和要求、检验结果的处置、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参考标准、附加说明。 1检验条件 1. 1受检电梯应备齐技术档案资料,其中包括: 1. 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 1. 1.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后的电梯应有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合格证; 1. 1.3电梯安装验收证书或自检记录; 1. 1.4新装电梯需准备安装许可证(副本或彩照均可); 1. 1.5新产品电梯需有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1. 1.6更改部分必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 1.7人身、设备事故记录和报告; 1. 1.8电梯随机文件,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出厂清单等技术文件。 1.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1. 2.1安全操作规程; 1. 2.2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制度; 1. 2.3维修、保养和检验制度; 1. 2.4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1. 2.5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1. 3受检电梯的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为安全技术检验提供一切必要条件; 1. 3.1应指派主管技术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及配备电梯司机和维修工(必要时应配备辅助工)。 1. 3.2对受检电梯进行预检,准备好技术档案和需用的其他技术资料及试验载荷。 2检验类别 2. 1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包括: 2. 1.1在使用过程中,按设备管理部门自定的检查制度进行的例行安全技术检验。 2. 1.2结合定期保养、小修、中修工作而进行的以外观检查、机电设备状况及运行性能检查为主的安全技术检验。 2. 1.3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对电梯的安全性能作较全的测定。 2. 2特殊安全技术检验。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2. 2.1新安装或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正式运行之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2. 2.2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在重新投入运行之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2. 2.3距前一次特殊安全技术检验最多五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3检验内容 3. 1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包括: 3. 1.1外观检查,主要对机房、轿厢、金属结构等进行宏观检查; 3. 1.2曳引机与制动器及限速器与安全钳; 3. 1.3电梯轿厢与对重; 3. 1.4电梯井道(导轨、钢丝绳等); 3. 1.5轿门与层门; 3. 1.6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3. 1.7安全防护装置; 3. 1.8空载运行试验 ; 3. 2特殊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除3.1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 3. 2.1载荷试验; 3. 2.2电气性能测试; 3. 2.3限速性能试验和缓冲器性能试验; 3. 2.4根据需要对电梯的零部件,按有关标准进行性能试验及其他安全技术检验。 3. 2.5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电梯的某一单项或某一部分项目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检验。4检验项目与要求 (以下V在算式中表示电梯运行速度,单位为米/秒。) 4. 1外观检查。 4. 1.1轿厢、井道、机房(滑轮间)及各层门等完好整洁,各处铭牌标志完好清晰。 4. 1.2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或疲劳裂缝,各处螺栓不得松动。 4. 1.3金属构件的焊缝,焊点强度不应低于母体金属的强度极限,不得有开裂现象,并应作防锈、防腐处理。 4. 1.4机房和滑轮间内尺寸应足够大,以便维修人员容易和安全地接近所有设备。供活动和工作的区域其净空高度应≮1.8m(滑轮间允许≮1.5m)。各旋转部件的上方垂直净空高度≮0.3m。 4. 1.5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进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要有一块≮0.5m×0.6m的净平面积,通向这种面积的通道宽度≮0.5m,对没有运动件的地方,此值可减小到0.4m。 4. 1.6机房或滑轮间的门宽度≮0.6m、高度≮1.8m(滑轮间的门高允许≮1.4m),并不得向屋内开启。活板门净通道尺寸至少应为0.8m×0.8m并应予以平衡,且不得向下开启。各门均应装锁、门锁应能从屋内不用钥匙而打开。 4. 1.7机房与滑轮间不得作为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室内布局合理,设备安装符合规范,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及有效的消防设施。 4. 1.8进入机房或滑轮间的通道必须能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进入私人房间并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4. 1.9机房或滑轮间通井道的孔应筑有高度≮50mm和适当宽度的台阶。 4. 2曳引机与电磁制动器 4. 2.1在曳引机上必须有人力移动轿厢的设施,并有轿厢升降的方向标志;机房内宜有指示轿厢所在楼层的装置。 4. 2.2曳引轮、导向轮的不垂直度偏差均应≯0.5mm。 4. 2.3导向轮端面对曳引轮端面的不平行度应在±1mm范围内。 4. 2.4曳引减速机箱体内的润滑油应清洁,不变质,油量适宜;蝎杆轴伸出端每小时渗出油迹面积≯150平方厘米,其他部位不得渗漏油。 4. 2.5曳引机电磁制动器的制动衬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的1/4,且不能露出铆钉;抱闸打开时,其间隙≤0.7mm(测8个点);线圈升温不超过60℃。 4. 2.6电梯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并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4. 2.7测速发电机断带时,保护开关或保护电路应能可靠地切断电路,使电梯停止运行。 4. 3限速器与安全钳 4. 3.1限速器应标牌安好清晰,并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调节部位经整定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4. 3.2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可接近的,如装在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4. 3.3限速器应由柔韧性良好的钢丝绳驱动,限速器动作时,应能可靠地将限速器绳卡紧带动安全钳起作用,并且能准确可靠地将电气开关断开,使电梯停止运行。 4. 3.4安全钳口距导轨两侧间隙应均匀,且应在2-4mm范围内。 4. 3.5禁止使用电气、液压或气压操纵的装置来操作安全钳。 4. 3.6禁止将安全钳夹块或安全挡块充当导靴使用。 4. 4轿厢与对重 4. 4.1使用人员正常出入的轿厢进口和轿厢内的净高度均≮2m,封闭的轿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孔。轿厢内各种声、光信号应准确清晰。 4. 4.2轿厢内应有明显清晰的标牌明确地标明电梯的额定载荷及乘客数,在明显需要设置安全使用说明的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 4. 4.3应在轿厢内装设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该装置应采用警铃、对讲系统、外部电话或类似的装置。 4. 4.4轿厢内应有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确保照度≮50lx。并应有可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应能立即自动接通并能至少供1W灯泡用一小时。 4. 4.5轿厢入口或门地槛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井道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应≯0.15m,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到0.2m。 4. 4.6轿厢安全门、窗应设安全开关,当安全门、窗打开时,轿厢必须停止运行;此开关应能保证检修人员在轿顶活动时,不会产生误动作。 4. 4.7轿厢顶上应安装急停与检修开关,当断开急停开关时,轿厢必须停止运行,接通检修开关时,轿厢只能靠手动上、下方向以检修速度运行。 4. 4.8轿厢顶上应有一块至少为0.12平方米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0.25m,此面积在任何情况下距井道顶下面的最低部件至少为1.0+0.035v(2上标)(米)。轿厢顶上(除正对层门侧外)应有护身栏。 4. 4.9轿厢、对重及它们的连接部件的距离应至少为50mm。如有滑轮固定在轿厢架上和对重装置上,应设置有效装置,以防止滑轮对人体的伤害及悬挂绳与绳槽之间进入杂物或绳松驰时脱落绳槽。 4. 5电梯井道 对电梯井道及底坑、钢丝绳和绳头组合、导轨等的检查。 4. 5.1当对重完全压实在它的缓冲器上时,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厢顶上的导靴或滚轮以及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距离应不小于0.1+0.035v(2上标)(米);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应不小于0.3+0.035v(2上标)(米);同时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v(2上标)(米)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4. 5.2当轿厢全部压实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底坑地面与导靴或滚轮、安全钳楔块、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0.1m;与轿厢其他部件之间的净空距离,应不小于0.5m;同时对重导轨的长度应提供≮0.3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4. 5.3底坑内应清洁,不得有积水或其他杂物,禁止存有易燃物。 4. 5.4底坑对重侧安装栅栏底部距地面应为500mm,顶部距地面应为1700mm。 4. 5.5钢丝绳不得有散股、畸变、扭结及严重的磨损、腐蚀、断丝等现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废: 4. 5.5.1散股、断股、扭结、压扁; 4. 5.5.2绳径变粗、变细或其他畸变; 4. 5.5.3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原直径的40%以上; 4. 5.5.4在6倍绳径长度内断丝数达5%以上或在30倍绳径长度内断丝数达10%以上。 4. 5.6绳头组合巴氏合金无松动脱落,压簧无断裂、开口销完整无损,保险封记完好。每根曳引绳应受力均匀,各绳张力偏差≯5%。 4. 5.7电梯导轨 4. 5.7.1每根导轨至少应有两个支架,且各支架间距≯2.5m; 4. 5.7.2导轨的支架连接螺栓不得松动,焊缝均应连续并双面焊牢,无开裂现象,且应作防锈、防腐处理。 4. 5.7.3电梯导轨的接头螺栓不得松动,接头处工作面不应有连续缝隙,局部缝隙应≯0.5mm,且两根导轨的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4. 5.7.4每根导轨的垂直度在整个垂直高度上偏差≯1mm;两根导轨的距离应符合设计尺寸,轿厢导轨的偏差≯2mm,对重导轨的偏差≯3mm。 4. 5.7.5T型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支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装安全钳的导轨下端应有60-80mm的悬空量。 4. 5.8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4. 5.8.1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7m内应设一盏灯。 4. 5.8.2非封闭式井道,如果井道周围有足够的照明条件,井道中可不设照明装置。 4. 6轿门与层门 4. 6.1各门的垂直高度均≮2m,且应功能正常,动作平稳;轿厢门关闭后,各处间隙≯9mm;层门关闭后,各处间隙≯6mm。 4. 6.2轿厢门地槛下面应装设宽度不小于开门宽度,垂直高度不小于0.75m的护脚板。 4. 6.3装有自动门机构的轿厢门,必须有灵敏可靠的防夹安全装置,如轿门装有安全触板,触板动作的碰撞力不大于5N,且能使轿门重新开启。轿厢门的关门碰撞力不大于150N。 4. 6.4轿厢门与各层门均应设机械与电气联锁装置,当门开启时,电梯不能运行。但允许按原设计在平层区域内提前开门或在检修状态开门慢速运行。 4. 6.5层门地槛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偏差≯1/1000,并应高出地面2~5mm;开门刀与各层门地槛及层门滚轮与轿厢门地槛的水平间隙为5~8mm。 4. 6.6轿厢门地槛与各层门地槛之间的水平间隙按设计标准误差在-1~+2mm范围内,且不得大于35mm。 4. 6.7层门应有在自由状态下自动关门及闭锁的装置。手动开门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4. 6.8在层门附近,应有层站的自然照明或人工照明,其在地面的照度应≮50lx。 4. 7电气设备及控制系统 4. 7.1所有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导线排列整齐,线号清晰完好,线端压接牢固。 4. 7.2各电气屏、柜需进行维修操作侧,距墙应≮0.6m(对于群控集选电梯≮0.7m);屏、柜内无积尘,电气元件应完整、齐全,各种接点清洁,无烧蚀。 4. 7.3所有电气设备的一切金属外壳(包括电线管、槽、接线箱、盒等)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各接地端必须可靠和易于识别,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载流零线与保护接零、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4. 7.4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4. 7.5在机房中,对应每台电梯都应装设一只能切断该电梯所有供电(下列供电电路除外)的主开关。该开关应具有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的能力。并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b)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c)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d)电梯井道照明; (e)报警装置。 照明电路和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专用控制开关。 4. 7.6在4.8.5条中规定的各开关或开关的操作机械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的接近。如果机房为几台电梯所共用,各台电梯的开关及其操作机构应易于识别。 4. 7.7各种保险丝、空气开关、热继电器等限流装置应配用合理,安装正确,调整适当。 4. 7.8民用住宅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状态。现已具有“无司机”自动控制的民用住宅的电梯,宜采取技术改造措施,将“无司机”自动控制装置拆除。 4. 8安全装置 各安全装置除应符合其他各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条以下规定: 4. 8.1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链条)松驰使张力配重轮沉落≥50mm时,电梯应能立即停止运行。 4. 8.2极限、限位开关应在轿厢地槛超越上、下端站的层门地槛50~200mm内准确迅速地起作用。但缓速开关和限位装置不得取代电梯正常减速和平层装置的作用。 4. 8.3极限、限位、缓速开关的碰轮应转动灵活,碰铁应无扭曲变形,垂直偏差不应大于长度的1/1000,且最大偏差不大于3mm(碰铁的斜面除外)。 4. 8.4在底坑和滑轮间的入口附近应装设一个能使电梯停止运行并保持停止状态的开关,当人打开门进入底坑或滑轮间后应能立即触及到该开关且不应存在弄错停止位置的危险。 4. 8.5开、关门和主方向继电器、方向接触器的机械、电气联锁应动作灵活、准确、可靠。 4. 8.6如有断相和错相保护装置其动作应正常有效。 4. 9空载运行试验 4. 9.1选层器、指层器工作正常,显示正确清晰。 4. 9.2选层器的电气触头应完整清洁。各开关灵敏可靠。 4. 9.3钢带轮的链轮与选层器的链轮之间的纵向中心偏差应不大于1/1000,各链轮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mm,钢带轮与张力轮垂直中心偏差不大于3mm。 4. 9.4电气选层各感应器应互相垂直,遮磁板位于感应器豁口处中间位置,各侧间隙应均匀。 4. 9.5电梯装置及其信号系统工作正常、音响清晰。 4. 9.6电梯操纵装置必须灵活可靠,轿厢平层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4. 9.6.1交流双速V≤0.63m/s的电梯在±15mm范围; 4. 9.6.2交流双速V≤1.00m/s的电梯在±30mm范围; 4. 9.6.3交、直流调速电梯在±15mm范围 ; 4. 10载荷试验(以下均为特检内容) 4. 10.1运行试验 4. 10.1.1轿厢分别以空载、50%的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往复升降各1.5小时,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 4. 10.1.2起动、运行和停止时,轿厢应无剧烈振动和冲击,制动器制动可靠,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曳引机、减速机油温升不超过60℃,且温度不应超过85℃。 4. 10.1.3起动、制动应平稳迅速,加、减速度最大值大于1.5m(2上标)/s。乘客电梯与病床电梯在运行时的振动加速 度(用时域记录的振动曲线中的单峰值),水平方向应小于15cm(2上标)/s,垂直方向应小于25cm(2上标)/s。 4. 10.1.4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噪音应符合以下规定值:运行中轿厢内≯55dB,开关门过程中应≯65dB,机房内≯80dB。 4. 10.2超载试验 4. 10.2.1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断开超载控制电路,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运行0.5h,电梯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曳引机工作正常制动可靠。 4. 10.2.2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或空载以额定速度向上运行时,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行。 4. 10.3静载试验 将轿厢停在首层平层位置,陆续平稳地加入载荷;其中客梯、病床梯和额定载荷不超过2000kg的货梯应加200%的额定载荷;其余各类电梯应加额定载荷的150%,历时10分钟,检查各承载构件,应无损坏,曳引绳无打滑现象,制动器应制动可靠。 4. 10.4平衡系数试验 电梯的平衡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宜在40%~55%之间。 4. 11电气性能测试 4. 11.1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MΩ;控制、照明、信号等其它电路,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25MΩ。 4. 11.2三相电源供电电压波动不超过±7%的范围。 4. 11.3在运行试验中,控制柜、电机、曳引机工作应正常,实测电压、电流最大值应符合相应的规定;电机运行温升不得超过80℃,且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20℃。 4. 11.4平衡载荷运行试验,电梯上、下方向运行时,曳引电动机的电流值应基本相符,其差值不应超过5%。 4. 11.5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4. 12限速性能试验 4. 12.1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不低于额定速度的115%;且小于下列数值: 4. 12.1.1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4. 12.1.2不可脱落滚柱的瞬时式安全钳为:1.0m/s; 4. 12.1.3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和用于额定速度(V)不超过1.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4. 12.1.4电梯的额定速度(V)超过1.0m/s,并使用渐进式安全钳时为:1.25v+0.25/v(m/s)。 4. 12.2限速器的动作速度调整后,其调节部位应加铅封。 4. 12.3设有安全钳的对重限速器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4. 13缓冲器性能试验 4. 13.1液压、弹簧缓冲器性能试验:在轿厢以额定载荷和额定速度下,对重以轿厢空载和额定速度下分别碰撞缓冲器,缓冲应平稳,零件应无损伤或明显变形。 4. 13.2液压缓冲器复位试验:在轿厢空载的情况下进行,以检修速度下降将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一瞬起,直到缓冲器回复到原状止,所需时间应少于90秒。 5检验结果的处置 5. 1凡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运行,经更换或修复,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5. 1.1极限、限位装置之一失效; 5. 1.2制动器制动失灵; 5. 1.3轿厢门安全触板或光电保护失灵; 5. 1.4层门、轿门的机械、电气联锁装置之一失灵; 5. 1.5电梯主要受力金属结构产生永久变形、焊缝开裂现象; 5. 1.6钢丝绳磨损、腐蚀、变形、断丝现象严重,达报废标准; 5. 1.7限速器或安全钳失灵或其联动电气开关失效; 5. 1.8电气线路绝缘电阻小于0.5MΩ;接地电阻值大于4Ω。 5. 2凡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重新调式,调试不合格者限制使用并限期整改。 5. 2.1极限、限位、超载限制装置之一动作不灵敏、不准确; 5. 2.2缓速开关失效或碰铁变形与碰轮受阻; 5. 2.3电磁制动器打开时,抱闸间隙过大; 5. 2.4曳引机减速箱内润滑油过少或污浊; 5. 2.5曳引机各转动部位润滑不良,转动产生异常声响; 5. 2.6控制柜、信号柜内脏乱,触头烧蚀严重。 5. 2.7信号错乱、操作不灵。6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推荐备用下列仪器、仪表和工具,(其中仪器、仪表和量具都必须经过校准、检定合格并符合有关规定)。 6. 1常用仪器、仪表如下: (1)万用表(2)兆欧表(500V) (3)钳形电流表(300A)(4)接地电阻测量仪 (5)转速表(6)百分表(带磁力表座) (7)拉力计(10N、200N各一)(8)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 (9)便携式探伤仪(10)便携式测厚仪 (11)照度仪(12)声级计 (13)水准仪(14)经纬仪 (15)秒表(16)点温计(0-150℃) 6. 2常用工具、量具如下: (1)手电(三节)(2)钢卷尺(2m,5m各一) (3)小锤(4)钢直尺(300、500各一) (5)线锤(0.5kg)(6)游标卡尺 (7)钢丝(0.3mm)(8)水平尺(500) (9)尼龙线(0.5mm)(10)塞尺(100) (11)放大镜(8倍)(12)导轨检验尺 (13)无线电对讲机(14)酒精温度计(0-100℃) (15)常用电工工具一套(16)常用钳工工具一套 (17)宽座角尺(200)(18)磁力线锤 附加说明: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劳动局。 本细则由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起草。 主要起草人郭俊歧、杨勇志、吕德海。 对于进口设备,如原设计与本细则有出入时,可以参考设备说明书及进口国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7参考标准 GB758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篇:电梯电气装置篇》 TJ231(四)-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篇:电梯安装》 JJ49-87电梯导轨 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 GB10059-88电梯试验方法 GB10060-88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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