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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于鼎会亡国?才不呢,法治可兴邦

 好了明理 2020-01-10

早在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约公元前2113——2008年),开国君主乌尔纳姆制定了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原件大约含30余块用楔形文字书写的泥板,现已发现的最早抄本大约是巴比伦时代的,但仅存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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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诞生于奴隶制社会的法典包含了婚姻、财产等多方面的内容,也是人们对于法律的首次尝试。1901年12月,法国和伊朗考古学家在伊朗西南部先后发掘了三块神秘的黑色玄武岩石,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2米半的石柱。石柱顶部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而下部刻着楔形文字。这就是日后举世闻名的《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为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所颁布,共3500行282条,现存巴黎卢浮宫,是古人对于法律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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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

那么在古代中国,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夏商周——予一人致天之罚

夏商周三朝,都是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王权之下,再在中央和地方设置司法机构和官员。其中既有行政官员监理司法(太宰,三公等),也有专理司法的官员(大小司寇等)。

虽然现在还没有找到那时的成文法令,但在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关于刑罚的记载。《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意思是每朝每代为了治理社会混乱,统治者都会制定刑法);《尚书·甘誓》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杀于社坛,当时的一种刑罚)。”;《尚书·康诰》说:“殷伦有罚。”意思是商代的刑法很有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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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母戊鼎

除此之外,史载当时的监狱管理已经相当“先进”,周代时每年秋天还要“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司法官员需要定时修订法律,修缮监狱,准备刑具,可以想象被判刑坐牢的已经不是个小数字了。

春秋战国——法家崛起

公元前536年3月,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

要知道当时的上层贵族一向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才能保正威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一石激起千层浪,晋国大夫叔向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上。并有争心,以徽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大意是: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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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子产一句“吾以救世也”怼了回去,几年下来不但没有灭亡,反而使郑国的农商业得到了极大发展,曾经拼命反对的孔子也肯定他的功绩说“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大概没有一个人类能逃脱“真香定律”,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同样铸刑于鼎,走上了普法道路,虽然遭到了新一轮的责难,矛盾的孔子这次再度跳出来反对,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此刻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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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青铜牺尊

然而结果是,晋国霸业得以长盛不衰。三家分晋后,韩、赵、魏更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魏国李悝著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在中国建立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卫国吴起曾和李悝同在魏国变法,后在楚国改革“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卫国商鞅在秦变法;韩国申不害在韩国推行法家思想;韩国韩非子可谓法家集大成者,被秦始皇赞赏“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他的著作《韩非子》不仅总结了法家的政治学说,在哲学史上也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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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随着变革而来的总有巨大的质疑和反抗,法治的推行也不意外:子产被诘,吴起被害,商鞅车裂而死……但这一切对于社会的进步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遗憾的是,上述提到的先秦时期成文法完全来源于史书记载,尚未得到对应的考古实证。若说起汉谟拉比法典那样的中国法律实物,必然绕不开睡虎地秦简(前217年),这个我们下一篇接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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