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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控制权的几个姿势

 静思之 2020-01-14
大A股自打开张起,企业上市都需经历各种艰难险阻、跋山涉水、除魔斩妖后得道成仙。成仙的收益是多方面的,除了股东纸面财务自由、公司品牌提升等之外,较为严格的门槛带来了“监管溢价”。换言之,公司上市后实在干不下去了,还能卖壳,最近不能借壳的创业板也开了口子。不严格的说,卖壳≈取得控制权+其他资本运作。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包括不限于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一致行动协议、要约收购、无偿划转等等。有的方式中规中矩,有的方式有点意思。

协议转让

受让方通过与原实控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是比较传统的一种方式。

比如这家公司吧,原实控人张老板间接持有上市公司45.31%股权,把其中的25.31%直接作价近25亿元卖给了四川国资。完事儿以后,张老板拿到了25亿现金,同时成为了公司第二大股东,交出了控制权。

鼓捣控制权时,双方需要谈的事儿不少:比如转让比例,太少了认定不了实际控制,太多了受让方资金压力太大;比如每股价格,折价多了原股东不认,溢价多了还不如直接要约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买;比如受让方经营安排计划(能不能让原股东坐轿子),再比如上市公司自身的资产质地,如有计划的话,相关资产人员是否好剥离等等等等。同时捏,现在停牌挺费劲,从提示性公告出来到最后过户交割,股价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一些要素可能需要随着市场而发生动态的变化。跑题了,以后请金姐专题说。

简言之,协议转让简单直接,但对于受让方来说资金压力似乎有点大。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最近比较火,不少地方都会出现。对于出让控制权呢,有一种就是原股东卖一部分股权给接盘方,再把一部分表决权委托给接盘方,从而实现其所能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总额(实际持有的+被委托的)可以被认定为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原老板夫妇把6.55%的股权卖了给国资基金,又把15.4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了国资基金。这样国资基金可支配的表决权为22.02%,成为了最大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同时变成了国资。

对于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接盘方的资金压力没那么大。

一般情况下,表决权委托会被表述成“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接盘方控制权OK。

对于原股东来说,还保留了处置股份的权利,可以坐坐轿子。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委托的话,会涉及一致行动人认定的问题,具体详见《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各种反证》之14、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不构成一致行动。

上面两种模式是比较常见的,下面有些不太常见的:

协议转让+放弃表决权

双方在进行协议转让的同时,原股东把所持有股份对应的部分表决权永久放弃,从而使得受让方支配表决权的比例足以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这个比较有意思啊。原股东夫妇把16.68%股权转让给了合伙企业,同时夫妇二人又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了41.2%的表决权。在操作完成后,夫妇二人持股比例为50.04%,但表决权比例只有8.84%,而合伙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占比均为16.68%,从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总表决权的盘子还有100%,只不过部分股东自愿放弃了部分股东权利。

协议转让+委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

当然,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表决权放弃也可以打个组合拳。

协议转让10.39%,表决权委托19.60%,原股东放弃9.27%。

估计这几个数字背后经过了N多轮思考和谈判。

表决权委托

大家应该会想到,如果一股不买的话,单纯的表决权委托能不能变更控制权呢?可以。

表决权委托之前呢,原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0.49%,二股东持股比例8.15%。大股东把10.49%的表决权一口气都委托给了二股东,这样二股东就有了18.64%的表决权,从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背后原理是这样:现在第一大股东自己持股比例较高,实施了控制,其余股东持股比较散。几个小股东联合起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股比例超过了原第一大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原控股股东持股23.5%。北控纠集了6个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股29.86%,超过了23.5%,还稳稳的踩在了要约收购线下,变成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说句题外话,一致行动人其实还有很多玩法,比如拉人一块履行增持承诺,完事儿再解除。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瞅瞅。

司法拍卖/仲裁

这种更不常见。如果说前面几种情况都是市场行为的话,涉及了司法程序的都有点些无奈和落寞。

1.司法拍卖

这是司法拍卖的。东方恒正先是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拿了16%的股权,然后改组并控制了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实施了控制。

2.仲裁

这个仲裁是原控股股东自己的股权被仲裁给了别人,而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变。导致的结果是控股股东没变,但实际控制人变更了,公司的控制权也就跟着变了。

国有无偿划转

无偿划转多发生在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股东之间。

国资需要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值保值,要资源整合。So,没啥说的。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取得控制权也很有特点。既不用和股东扯皮谈判,又不用受二级市场慢走原则的折磨,定个价哐哐干。前两年ST生化就干成了第一票,去年神州高铁也弄的不错。

国投高新在要约收购实施完成后,拥有了20%股权,然后改组了董事会,推举过了过半数的董事,对上市公司实施了控制。

继承

股东家庭变化也会产生控制权的变更,比如继承、离婚。

悲伤的故事。菩萨保佑,阿弥陀佛。

婚姻

夫妻共同创业较为普遍,A股就有不少牛X夫妇把公司干上市,两人共同控制公司。但由于这样那样的、狗血不狗血的原因,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其他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的组合更偏向市场行为,是商业利益博弈的结果。

一致行动协议呢,不太好说。

要约收购比较霸气。

司法仲裁/拍卖、继承、婚姻变化有点悲催。

本文完


文丨

文丨来源:信披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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