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女,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农民,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女,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612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农民,户籍地丹凤县**街道办事处**村**村**号,现租住于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巷,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白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因怀疑刘某乙与其丈夫褚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19年8月22日2时许电话联系被告人白某某,将欲教训刘某乙的想法告诉白某某,白某某答应帮助。当日3时许,二被告人以褚某某名义登记入住位于丹凤县城**路的**酒店**房间。后刘某甲以褚某某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刘某乙,6时许刘某乙进入**房间,二被告人对刘某乙进行殴打,又脱光刘某乙上衣,并威逼刘某乙自己脱光裤子,刘某甲用刘某乙手机对其拍摄裸体视频,并上传至刘某乙手机微信**群里,后又撤回。刘某甲让刘某乙在该房间内给其写保证书,直至当日上午10时许刘某乙离开。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刘某甲之夫褚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褚某某赔偿刘某乙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刘某乙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二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资料、丹凤县医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白某某采取殴打、侮辱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留 2019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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