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开始有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相当于郑国的相国,他首次将法律条文铸于铁鼎上面,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之后,又有郑国的大夫邓析综合当时的郑国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他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后来为执政者所接受,成为官方的法律。有些人认为邓析是律师的祖师爷。 公元前501年,晋国赵鞅也把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此外还有,晋国的《被庐之法》;楚国的《仆区法》、《䒢门法》等。 当时还是有很多保守的人反对公开法律,比如孔子反对晋国的“铸刑鼎”,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但不得不承认,这次法律公开化,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使法律逐步有了客观性和规范性,开创了法制建设新纪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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