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狗咬伤两个月后,上海金山一名男子胡某不幸身亡,后胡某家人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余万。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因狗咬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判决狗主人姚某赔偿胡先生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图片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姚先生在金山区开了一家羊毛衫厂,为方便看厂,2017年他购买了一条金毛幼犬,购买时幼犬已接种过狂犬疫苗,此后却一直没有再接种过。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姚先生发现金毛不肯吃东西,且情绪烦躁,便找来胡先生帮忙看看。第二天下午,姚先生发现胡先生手臂上有一处一元硬币大小的伤口在冒血。姚先生事后回忆:“他说被金毛咬的。我就让他赶紧去打预防针,他说没事,都是家养狗不是流浪狗,不用去打针。”
胡先生回家后用清水冲洗了几分钟伤口,没有做其他处理,也没有去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2018年8月3日,胡先生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后又前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被确诊为狂犬病。8月10日,胡先生死亡。10月9日,胡先生的父母、妻女作为继承人,认为姚先生饲养的金毛狗未办理养犬证件、未打狂犬疫苗,咬伤胡先生致其死亡,姚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将其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胡先生约2个月后狂犬病发作死亡,是受伤后未去注射狂犬病疫苗所致。上海地区注射狂犬病疫苗非常便利,受害人自主决定不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其自身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主要后果责任。而姚先生发现所养之狗行为异常后应至专门机构寻求帮助,而非听信民间经验,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在本案中负次要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姚先生应赔偿胡先生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