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能否适用《特别规定》查处“三无”口罩?“三无产品”是否等同于不合格产品?

 szm12315 2020-02-13


【咨询】

近期不断有同仁咨询:能否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下称《特别规定》)查处“三无”口罩?“三无产品”是否等同于不合格产品?

【参考意见】

一、能否适用《特别规定》查处“三无”口罩?

根据《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的规定,判断能否适用《特别规定》查处“三无”口罩(产品),必须弄清楚对“三无”口罩(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就适用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话,那么就可以适用《特别规定》。

那么,现行法律对“三无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是否有明确规定呢?答案是:有!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见,《产品质量法》对“三无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明确,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三无产品”(含口罩),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定性处罚,不能适用《特别规定》。

事实上,国务院法制办早在2011年1月27日就在《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中就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虽然,该复函是针对《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适用问题作出的,但复函表达的适用原则当然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与《特别规定》之间的适用。

二、“三无产品”是否等同于不合格产品?

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三无产品”属于当然的不合格产品,直接按不合格产品定性处罚。

对此问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四部主任王勇在其撰写的、发表于2020年2月4日《检察日报》的《“假口罩”类案件常见问题解析》一文(全文内容见本号今日第二条推文)中认为,“三无产品”并非当然的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是否合格需要通过鉴定判断。

笔者赞同作者王勇同志的观点。

附:王勇同志文章(摘录)截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