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说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颇具难度,且各地裁判观点差异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规定为明确和统一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同样需要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甚至是价值理念去判断。下列判例检索自“无讼案例”,检索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检索关键词为“买卖”、“借款”,后又通过“买卖”、“借贷”、“担保”等关键词复检。这些判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为尊重裁判者,在案件标题下对合议庭成员以及裁判日期进行了必要的标明。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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