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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伦理学不是义务论吗?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0-02-25

康德的伦理学不是义务论吗?

舒远招(SHU Yuanzhao)*

摘要:人们通常认为,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的伦理学,包括其《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德性论,也首先是一种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但任丑先生却认为,把康德的德性论理解为义务论是一个思想“误区”,康德的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不是义务论。这是一种把康德的德性论同义务论截然对立起来的片面观点,它仅仅看到德性论有关德性的论述,而没有看到有关德性义务的大量论述。其实,在康德的德性论中,有关德性的论述从属于其义务论,首先是从属于其德性义务论。德性首先包含于“伦理义务”中,它就是一种自我强制的道德能力。本真的德性义务超出了单纯形式的伦理义务,它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而包含在它之中的德性,则是人在遵循其义务时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一种抵抗感性偏好的诱惑、自觉履行义务的道德力量。可见,康德对德性的论述,始终是在其德性义务论的框架中展开的,撇开这一基本框架来理解其德性论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康德伦理学;德性论;义务论;德性义务

Is Kant’s Ethics not a Deontology?

Abstract: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Kant’sethics is a kind of deontology. The doctrine of virtue in his Metaphysics ofMoral is, first of all, a doctrine of obligation on virtue. However, Mr.RenChou believes that to comprehend Kant’s doctrine of virtue as deontology is a“misunderstanding”, and that Kant’s ethics is a “critical theory of virtue”rather than deontology. The view separates Kant’s doctrine of virtue from hisdeontology, and in this sense, is somehow partial. He focuses merely on thediscourses about virtue with that on obligation being neglected. In fact, inKant’s doctrine of virtue, the discourses on virtue are subordinated to hisdeontology, and subordinated first of all to his doctrine of obligation onvirtue. Virtue, which is a moral power of self-enforcement, is firstlycontained in “ethical obligation”, while the genuine obligation on virtue whichacts as “an end that is also a duty” and goes beyond the mere form of theethical obligation. And the virtue contained in the former is a moral force ofwill when people abide by their obligations, i.e., a force to resist thetemptations of perceptual preference and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consciously.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Kant launched his expositions of virtue wholly in theframework of the doctrine of obligation on virtue, and it is not advisable forpeople to understand his doctrine of virtue by dismissing this basic framework.

Keywords: Kant’s ethic; doctrine of virtue;deontology; obligation on virtue

众所周知,康德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以提出同幸福论(功利论、后果论)相对的义务论著称。当人们从义务论的角度理解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系统阐释的德性论时,通常也会认为这种德性论就是一种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认为康德不会提出一种不再是义务论的德性论。但近年来,在西方德性论伦理学强势崛起的背景下,国内康德研究界不仅加强了对康德德性论的研究,而且出现了一种将康德德性论同义务论割裂开来的倾向。于是,有人明确提出康德的德性论不是义务论,并且由于他们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就是德性论,进而还得出了康德伦理学不是义务论的激进观点。在这方面,任丑先生的《义务论还是德性论?——走出“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的误区》①一文很有代表性。文章提出:康德的伦理学实际上是“批判的德性论”而非义务论,把康德伦理学判定为义务论,这是康德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长期存在的误区。

笔者不赞同任丑先生的这种观点,因而撰写本文展开讨论。本文试图论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确实提出了德性论(Tugendlehre),并把这个德性论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伦理学(Ethik),但这种德性论的伦理学首先是一种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而不能被归结为一种完全非义务论的“批判的德性论”。在康德这里,德性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德性义务论,尽管康德并未把“德性”和“德性义务”相等同,但他有关德性的全部论述,都是与关于德性义务的论述紧密相关的,并且他所理解的德性,也就是人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道德力量,因而绝不可以夸大德性论与义务论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区别,人为地将二者割裂,乃至对立起来。

一 “康德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

而非义务论”这一观点及其“依据”

任丑先生的基本观点是:康德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不是义务论,他从一开始就把德性论与义务论当作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两种伦理学形态。那么,他究竟是如何认定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同义务论截然不同的批判的德性论呢?

任丑先生之所以把康德的伦理学概括为“批判的德性论”,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德性论导论中对德性作出了正面阐释;二是在康德作出正面阐释之前,还对传统德性论作出了批判。

康德对传统德性论的批判,是在德性论导论XⅢ中展开的。在他看来,传统德性论遵循三条古老的格言:1. 只有一种德性,且只有一种恶习;2. 德性就是遵循两种相反意见之间的中道;3. 德性必须(与精明一样)从经验中学到。[1]但是,他认为这三条格言都不能成立,因而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三条用以指导德性论研究的“准则”:第一,“对于一个义务而言,也只能找出承担义务的唯一的根据,如果对此作出两个或者更多的证明,这就是一个可靠的标志,说明人们要么还根本没有一个有效的证明,要么也存在着多个并且不同的义务,人们却把它们视为一个”[2];第二,“德性与恶习的区别绝不能在遵循某些准则的程度中去寻找,而是必须仅仅在这些准则特殊的质(与法则的关系)中去寻找。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的)受到称赞的原理,即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是错误的”[3];第三,“伦理义务必须不是按照赋予人的遵循法则的能力来评价,而是相反,道德能力必须按照无条件地发布命令的法则来评价,因而不是按照我们关于人是怎样的经验性知识来评价,而是按照关于人依据人性的理念应当是怎样的理性知识来评价”[4]。

任丑先生对康德的这些论述作出了概述。在他看来,第一条准则表明德性并非仅仅是“一”或者“多”,在康德这里,德性的形式只有一种,但从质料或意志的目的来看,则有多种德性,由此一来,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5]。接着,他对第二三条准则作出概括:德性并非两种对立的恶之间的中道;德性并非是来自经验的习性或习俗。

在作出这些概述后,任丑先生阐释了康德是如何从正面界定人的德性的。他认为,在康德德性论中,“德性就是人的意志基于自由法则,在履行德性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力量”[6]。在给出这一总体界定的基础上,他还指出康德所说的德性具有三层含义:“其一,德性是不为情所动的尊重德性法则的力量;其二,德性是理性积极地执行德性法则的力量;其三,德性是不断进展和重新开始的力量。”[7]任丑先生还充分肯定了康德在德性论研究中所取得的突破性贡献,认为康德在批判传统德性观的基础上,把德性的静态分析和动态过程结合起来,提出了批判的德性论伦理学体系。[8]

任丑先生想要通过这些概述来表明:康德作为一位“批判的德性论”的创立者,在提出这种德性论的同时从根本上否定了义务论。于是,在文章第三部分“德性是什么”的结尾处,他在肯定批判的德性论伦理学体系的提出是对德性论研究的重大突破时,还指认“它将引导我们走出把康德伦理学判定为义务论的误区”[9]。可见,他不仅想通过这些叙述来表明康德的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非义务论,而且认为依据这些叙述,可以走出把康德伦理学判定为义务论的“思想误区”。

那么,任丑先生究竟有何理由认为康德的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非义务论,并把通常的观点判定为一种“误区”?这仅仅是因为康德对传统德性论作了批判,并且提出了自己研究德性的准则和对德性作出了界定和说明?但人们对此很可能说:在康德这里,德性论与义务论是可以无矛盾地同时并存的,怎么可以根据康德对德性所作的这些论述,就认为他的德性论不是义务论呢?

从任丑先生的文章第一部分看,他之所以得出康德的德性论不是义务论的观点,是与他对《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开头第一段话的独特解读有关的。康德在此指出:在古代,Ethik(伦理学)意味着一般的Sittenlehre(道德学说)[10],人们也称后者为义务学说(义务论)。后来,人们觉得最好把Ethik这个名称只转用于Sittenlehre的一个部分,即转用于不服从外部法则的义务学说上,而且人们在德语中也适当地给它找到了Tugendlehre(德性论)这个名称,这样,总的义务学说的体系就被划分为能够有外部法则的法权论(Rechtslehre,ius)体系和不能有外部法则的德性论(Tugendlehre,Ethica)体系。[11]

这段话,原本是表明Tugendlehre作为总的义务学说体系的一部分,是从属于义务学说的,但在任丑先生看来,这段话却可以作为德性论是关于德性的理论,而非关于义务的学说的主要依据。他说:

可以这样说,康德的道德哲学(Sittenlehre)即义务论相当于(黑格尔意义上的)客观精神哲学,它主要研究与人的自由相关的法权问题和德性问题。……康德根据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把Sittenlehre划分为以“合法性”为目标的法权学说(Rchtslehre)和以“合道德性”为目标的德性学说(Tugendlehre),并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中专门探讨了这两种学说的形而上学的根据。(任丑,2008:30)

他由此得出了结论:“德性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12]

    可见,任丑先生基于德性论就是关于德性的学说,而将德性论同德性义务的关联加以忽略,他也正是依据这种理解,展开了对康德的“批判的德性理论”的阐释。他在文章第四部分“走出误区”第一段话中,还作出了如下总结:“如上所述,康德深知伦理学(Ethik)的传统意义是义务论,他把这个伦理学的传统进行了改造:以道德哲学(Sittenlehre)代替传统的义务论即伦理学(Ethik),把他的伦理学(Ethik)限定在德性领域,建构了批判的德性论伦理学体系。”[13]

任丑先生接着指出了人们之所以把康德德性论“误判”为义务论的两大原因:

第一,人们往往想当然地把康德的道德哲学(Sittenlehre)等同于康德的伦理学(Ethik或Tugendlehre),而没有深究《道德形而上学》对Sittenlehre、Tugendlehre的区分以及对伦理学的德性论的内涵的限定,仅仅根据《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就判定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误解;第二,更根本的原因是,一些伦理学研究者用表面的理论现象去附会伦理学的根本,而没有从伦理学的根本出发去研究伦理学。(任丑,2008:33)

任丑先生还认为,伦理学的“根本”就是“德性”,其本义是任何事物的卓越或优秀。他在回顾了德性论的历史之后指出:“德性本身不是义务,拥有德性也不成其为义务,但它命令人有义务,伴随着其命令的是一种只可能由内在自由的法则所施加的道德强制。”[14]笔者在此不再引用他的一段长文,其实他的这段关于“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的论述,主要也是来自《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XⅢ“论一般德性”部分。在论证伦理学的根本就是“德性”的过程中,他还高度肯定了马克思的实践本体论的意义,认为可以在实践本体论的基础上,“确证”伦理学就是德性论。

最终,任丑先生还依据“伦理学就是德性论”的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伦理学的传统分类模式。他写道:

既然伦理学就是德性论,流行的伦理类型学把伦理学(即德性论)分为德性论、规范论(包括目的论、义务论两大形态)、元伦理学的观点就不能成立,当然也就不能把康德伦理学归为规范伦理学之一的义务论了。同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证了康德伦理学的批判德性论的本质。至此,我们彻底走出了“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的误区,同时也颠覆了传统的伦理类型学的观点。(任丑,2008:33)

二 上述观点及其论证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仅仅聚焦于康德伦理学(德性论)是不是义务论这个中心问题,因此,对于任丑先生提出的全部伦理学就是德性论、马克思的实践本体论确证了伦理学就是德性论等宏观高论暂时不加评析。仅就他对康德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非义务论的阐释来看,其可取之处主要有:1. 尽管他未能论证康德的整个伦理学都是德性论,但毕竟比较充分地论证了《道德形而上学》中的狭义的伦理学(Ethik)就是德性论(Tugendlehre);2.他阐明了康德的德性论是在批判传统德性论的基础建立起来的,因而具有“批判”的特质;3. 他对康德有关德性的界定和说明作了大致符合康德原意的概括。当然,他的文章还以尖锐的方式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德性论到底是不是义务论,德性论所说的德性与德性义务到底关系如何?然而,任丑先生的文章所提出的极具创新意味的观点,其实是很难成立的,文章所给出的论证也是牵强的。

如前所述,任丑先生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曾引用了《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开头第一段话,并作了认真分析。应该承认,他有关康德的“道德学说”(Sittenlehre)包含法权学说(Rchtslehre)和德性学说(Tugendlehre)两个部分的判断是成立的,他也看到了康德把Ethik一词(该词原本与包含法权论和德性论两个部分的Sittenlehre 含义相同)专门用于Tugendlehre,由此顺理成章地得出了伦理学等于德性论的观点。但任丑先生却一直未能指出:这个与Tugendlehre等同的Ethik,始终是广义Sittenlehre的一部分,而Sittenlehre始终是一种关于义务的学说(die Lehre von den Pflichten),即义务论。对康德而言,法权论固然是关于法权的学说,但同时也是关于法权义务的学说;同样,德性论固然是关于德性的学说,但同时也是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任丑先生强调德性概念在康德德性论中的重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忽略德性义务是不可取的。

正是由于任丑先生只强调德性论是关于德性的学说,而不提它是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所以,他在解读《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时,关注的仅仅是直接论述德性(Tugend)的部分,而撇开了其他更多论述德性义务的部分。由于这种极强的“选择性”,结果给人造成德性论没有义务论的片面印象。实际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有大量关于德性义务的论述。

德性论导论I“一种德性论的概念的阐释”一开始就提出了“义务”概念,认为义务意味着自由的任意(die freie Wllkür)受到法则的一种强制或强迫[15]。康德认为,人虽然具有理性,并因此具有一定的神圣性,但人还未能像神圣存在者那样,足以神圣到很乐意完全出于义务而行动,因此,他虽然心中有道德法则,但不能自动地把法则转化为行为动机。但是,人毕竟是一个自由的存在者,因此,义务对人的强制,就始终只能是一种自我强制,而这正好是德性论中所出现的情况。法权论中的外在强制,在德性论中转变为自我强制。法权论中的义务是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而德性论中的义务,则是不可以外在强制、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康德进一步指出,法权论仅仅与外在自由的形式条件有关,但德性论(伦理学)还提供一种质料,即纯粹理性的目的,“这个目的同时被表现为客观必然的目的,亦即对人来说被表现为义务”[16],这就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康德虽然从人的自由的形式和质料(目的)两个方面来区分法权论和德性论,但由于德性论所涉及的目的是纯粹理性的质料(目的),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因此,德性论(伦理学)不可能不是义务论。康德明确指出:“目的和义务把总的道德论(Sittenlehre)的两个部分区分开来。伦理学(Ethik)包含着人们不可能被他人(以物理的方式)强制去遵从的义务,这仅仅是从伦理学一种目的学说得出的结论,因为为此(拥有这些目的)的一种强制是自相矛盾的。”[17]康德接下来还说,伦理学是一种德性论,同时,他用加注的拉丁语doctrina officiorum virtutis,来表明它就是“德性义务的学说”。[18]

接着,康德在导论Ⅱ中对一种“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作出了专门阐释,表明伦理学(德性论)作为一种关于德性义务的学说,其对象就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他在此概括地指出:是否可以外在强制,这是“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的本质区别”[19]。而在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还有一种特殊的“伦理义务”,这种伦理义务是在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不可以外在强制,而由人出于义务而自觉遵守的情况下出现的。法权义务出于内在自由原则而被履行,也会具有德性(tugendhaft)。

导论Ⅲ进一步探讨“设想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根据”,指出德性论是探讨义务的、客观的“道德目的论”,它所依据的则是“先天地在纯粹实践理性中被给予的原则”[20],因而不同于主观的、技术的、实用的目的论;导论Ⅳ则把“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当作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导论Ⅴ继续展开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导论Ⅵ则指出:伦理学不为行动立法,而是为行动的准则立法,为行动立法是法学的事情,这里依然在强调义务与法则的关联;导论Ⅶ指出伦理义务是宽松的,法权义务则是狭窄的、严格的,提出“惟有不完全的义务才是德性义务”[21],履行它是功德,而不履行它并非过失;导论Ⅷ继续对宽松的德性义务加以解说。

德性论导论Ⅸ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集中回答何谓德性义务的问题。康德指出,自觉地、出于义务而履行法权义务,会使法权义务也因此而获得德性,但即使做了有德性的事情,也并不就是本真的德性义务了。因为前者只涉及准则的形式,而后者涉及准则的质料,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前者数量为一,后者数量为多。他接着提出了德性论的至上原则,该原则也就是德性义务的总原则——“你要按照一个目的准则行动,拥有这些目的对任何人而言都可以是一个普遍法则”[22]。导论X指出法权论的至上原则是分析的,而德性论的至上原则是综合的,由此进一步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进行区分。导论Ⅺ提供了一个德性义务的质料东西的图表,把德性义务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导论Ⅻ论述了人的道德情感、良知、人类之爱和敬重(自重)等感性禀赋,指出它们本身或获得它们并非义务,因为它们是人们履行义务的感性条件。但是,人们也有促进它们的义务。

导论XⅢ在批判了传统德性论三条格言的基础上,论述了“一般德性”,这是任丑先生文章着重阐释的。导论XⅣ论述了德性论同法权论分离的原则,提出了遵循内在自由原则的德性论概念。接着,在XV和XⅥ中,康德对基于内在自由的德性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要求对自己本身的控制;二是必然以不动情为前提。尽管康德在此侧重于论述一般德性和内在德性,但始终是紧扣德性义务来谈德性的。

导论最后两部分对德性论所作的划分,其实也就是对德性义务的划分。康德把伦理学(德性论)的义务,分为人对人的义务和人对非人的存在者的义务,前者又包括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后者则包括对人下存在者(动植物)的义务和对人上存在者(神)的义务。在后面的伦理要素论中,康德正是按照上述有关义务的区分展开阐释的。

康德的法权论离不开法权义务论,德性论也同样首先是德性义务论。这一观点,还明确出现在法权论“一般道德形而上学的划分”中。康德在此指出:一切义务,要么是可以外在强制的义务,要么是不能外在强制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23]

无须提供更多的文本证据,上面的叙述足以推翻康德的伦理学(德性论)不是义务论的观点了。我们发现,任丑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基本上忽略了康德有关德性义务(包括伦理义务)的论述。

虽然任丑先生在强调康德德性论不是义务论是只谈康德对德性的界定和说明,而不谈康德高度重视的德性义务,但他在对康德的德性概念进行界定时,又不能不谈及义务概念。如前所述,他认为康德所说的德性,就是人的意志基于自由法则,“在履行德性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力量”。在此界定中,德性义务是与作为道德力量的德性密切相关的。尽管我们看不出康德在此断定德性就是义务,但至少可以肯定他是把德性与义务联系起来思考的。如果任丑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个界定是成立的,并且依然认为德性论就是义务论,本当进一步阐释德性与德性义务的关系,但遗憾的是,他没有展开这方面的工作。

任丑先生在分析人们之所以陷入把康德德性论归结为义务论的“误区”时,还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人们并没有深究《道德形而上学》对Sittenlehre、Tugendlehre的区分以及对伦理学的德性论的内涵的限定,仅仅根据《道德形而上学原理》[24]就判定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由此造成了普遍的误解。可见,他至少是承认康德早期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这其实也否定了康德伦理学不是义务论的观点,因为不论是晚期的还是早期的伦理学,都是康德所提出的,如果康德早期的伦理学是义务论,也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康德伦理学是德性论而非义务论了。

更为重要的是,康德早期和晚期的伦理学也并非两种截然不同的伦理学形态,我们不能认为早期的是义务论,而晚期的是德性论。如此理解,等于把康德的伦理学两部著作(《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截然对立起来了。事实上,《道德形而上学》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的展开。在《奠基》中,康德侧重于阐明道德法则(定言命令),只是在说明定言命令的表达式的有效性时提到了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和不完全的义务(发挥潜能),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和不完全的义务(帮助他人),但尚未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义务论体系。义务论体系的建立,是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才宣告完成的。基于同样的道德法则,康德在本书中不仅系统阐释了法权义务,而且全面详尽地论述了德性义务。

总之,我们不能根据“德性论”这个三个字,就简单地认定它只是关于德性的理论,也不能仅仅根据德性论导论对德性的阐释,就撇开康德对德性义务的大量论述。我们要更准确地把握康德德性论与义务论的关系,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与《道德形而上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不能人为地将它们对立起来。

三 德性与义务的关系究竟如何

尽管任丑先生的观点不能成立,但他确实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康德的德性论伦理学中,德性(Tugend)与义务(Pflicht)的关系究竟如何?只有真正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更好地判断康德的德性论到底是不是义务论。前文已经表明,康德在德性论中固然有着关于德性的论述,但也有更丰富的关于义务,尤其是德性义务的论述,因此,德性论与德性义务论自然不会构成任何矛盾。现在,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弄清楚:究竟是有关德性的论述是根本的,有关义务的论述从属于德性论;还是相反,有关义务的论述是根本的,而有关德性的论述从属于义务论?

笔者认为,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有关德性的论述事实上从属于其义务论,当然,首先是从属于其德性义务论。为了论证这一点,在此讨论两个问题:德性与伦理义务的关系;德性与德性义务的关系。

(一)德性与伦理义务的关系

在康德严格的伦理学即德性论中,德性无疑主要地与德性义务对应,但我们也看到,康德对德性的论述,其实超出了严格的德性论的范围,而与伦理义务有关。也就是说,康德认为在伦理义务出现之际,也会出现一种德性,人们履行伦理义务的过程,也是包含着德性的。

康德把全部义务分为了两大类:一是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二是不可以外在强制,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但如果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不是以外在强制的方式,而是以自我强制的方式被人履行,则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就变成了自我强制的“伦理义务”,并因而具有了德性。在《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论中,康德以遵守诺言为例说明了这一点。他写道:“遵守诺言不是德性义务,而是一种法权义务,对于这种法权义务,可以强制人们来执行。但是,在不可以执行强制的地方,如果也遵守诺言,那倒是一种有德性的(tugendhaft)行为了【德性的证明(Beweis der Tugend)】。”[25]可见,如果一种义务,哪怕是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只要是人们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即出于义务而履行的,则其义务行为就是“有德性的” (tugendhaft),就具有了道德性(Moralität)而不只是合法性(Legatität)[26]。

在德性论导论Ⅸ中,康德在回答何谓德性义务时也谈到了这个特殊意义的伦理义务。他指出,一切义务都包含一种由法则而来的强制概念,但伦理义务虽然还不是本真的德性义务,也包含了一种只可能有内在立法的强制,而不像法权义务那样包含一种可能有外在强制的义务。这实际上是说,伦理义务包含内在的自我强制,法权义务包含的则是通过他人的外在强制。于是,自我强制的道德能力(das moralische Vermögen)就可以被称为“德性”(Tugend),而产生自这样一种意向的行动就可以被称为“德行”(Tugendhandlung),尽管法则所表达的依然是一种法权义务。[27]

由此可见,康德是把德性放在伦理义务之内来理解的,它主要是指伦理义务所包含的内在的、自我强制的动机或意念,只是伦理义务还不是本真的德性义务,还不包含“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但尽管如此,包含在伦理义务之中的德性,毕竟也是一种德性[28],尽管它是一而不是多。这种仅仅与法则形式相关的“伦理德性”与包含在德性论当中的德性,共同构成了康德在德性论导论XⅢ中所说的“一般德性”(die Tugendüberhaupt)。而专属于德性论、与本真的德性义务(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相应的德性,则是在德性论导论XV和XⅥ中所论述的内容:德性要求对自己本身的控制,德性必然以不动情为前提。

(二)德性与德性义务的关系

德性不仅包含在所谓“伦理义务”之中,而且包含在本真的德性义务之中。与伦理义务一样,本真的德性义务也是意志的一种由法则所规定的自我强制,只不过它包含一种由理性规定的、客观的目的,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自我强制的过程中,本真的德性义务不仅是义务,而且指向了不同于感性目的的理性目的(质料)。换言之,本真的德性义务在提供一个理性的目的体系的同时,也把这些理性的目的作为一种特殊的德性义务规定下来。

既然是超出了伦理义务的本真的德性义务,而且被规定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因此,自然也就内在地包含了德性。这个德性,完全不能离开德性义务而得到独立的解释,也决定了任丑先生在叙述康德的德性概念时,不能不涉及义务概念。德性义务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决定了包含于其中的“德性”,就是内心抵抗本性之冲动(这种冲动构成了人们履行德性义务之障碍),同时把德性义务本身当作行动动机的一种道德力量(eine moralische Stärke),由于义务是由纯粹实践理性颁布的,因此,德性也可以说就是意志对抗感性欲望(偏好)的诱惑而遵行道德法则的一种理性的自我约束的力量。在德性论导论中,有关于德性与德性义务的相互关系的明确论述。

在导论I中,康德在提出德性义务是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之后,接着指出人性(Natur)的冲动包含了人的心灵中履行义务的障碍和反抗的力量(Kraft),因此,人必须判断自己有能力(vermögend)同这些障碍进行战斗,并且立即通过理性(Vernunft)来战胜它们。于是,康德得出了关于德性的这样一个说法:“反抗一个强大但却不义的敌人的能力和深思熟虑的决心是勇气(fortitudo),就我们心中的道德意向的敌人而言是德性【virtusfortiudo moralis(道德上的勇气)】。”[29]在这里,德性是指一种自觉地履行德性义务的道德能力或力量。

在导论Ⅸ“何谓德性义务”的一开始,康德也给出了德性的界定:“德性就是在人遵从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30]康德认为,所有力量(Stärke),都只有通过它能够克服的障碍才得以认识。而在德性(Tugend)这里,自然偏好就是与道德决心相冲突的障碍,而且,“既然正是人为自己的准则设置了这些路障,所以,德性就不单是一种自我强制……而且是一种依据一个内在自由原则,因而通过义务的纯然表象依据义务的形式法则的强制”[31]。在这里,康德似乎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德性和德性义务,因为他把德性直接就说成了一种自我强制,而自我强制一般认为是指德性义务。这段话表明:在康德这里,德性论中的德性和德性义务并没有清晰的界限。

在导论XⅢ论述“一般德性”时,康德给出的德性定义也跟前面所说差不多。他指出:“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但这还没有穷尽这个概念;因为这种力量也可能属于一个神圣的(超人的)存在者,在他身上没有任何阻碍的冲动来抵制他的意志的法则;因此他很乐意遵循法则来做这一切。所以,德性是一个人在遵从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义务是由其自己的立法理性而来的一种道德强制,如果这理性把自己构建成一种执行法则的力量(Gewalt)本身的话。”[32]在这里,对德性的理解同样是紧扣义务概念而进行的,而且被说成是一个人在遵从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die moralische Stärke)。

在导论XV部分,康德把基于人的内在自由的德性(这是遵循内在自由原则的德性论所论述的德性),首先理解为“要求对自己本身的控制”。他还明确指出:“因此,德性只要基于内在的自由,对人来说就也包含着一项肯定的命令,以及把人的一切能力和偏好都纳入自己的(理性的)控制之下,因而是对自己的统治的命令,这种统治添加在禁令之上,即不让自己受情感和偏好的统治(不动情的义务),因为,若不是理性执掌驾驭的缰绳,情感和偏好就会对人扮演主人。”[33]在这段话中,康德提到了理性对人而言包含了一项肯定的命令(Gebot,诫命),把人的一切能力和偏好都置于理性的威力(Gewalt)[34]之下。

在导论XⅥ论述德性必然以不动情为前提时,康德认为这种不动情就被视为Stärke[35]。不动情通常是个贬义词,意味着冷漠,但他认为不动情作为徳性的前提,只能被理解为道德上的不动情:“此时出自感性印象的情感之所以失去了对道德情感的影响,只是由于对法则的敬重总的来说要比上述情感更加有力。”[36]康德反对道德狂热,支持节制,认为人们习惯于把节制推荐给德性的实施。他写道:“德性的真正力量就是平静中的心灵及其一种深思熟虑的和果断的决定,即实施德性的法则。”[37]从这些论述来看,康德始终把基于内在自由的德性同对法则的遵守即义务联系起来进行思考。

总之,在德性论导论中,康德不仅在论述德性时论述了义务,包括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而且始终把德性放在义务的范畴内加以理解。一般而言,他把德性理解为人的意志执行道德法则、抵抗感性欲望诱惑的一种道德力量,即遵从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在某些地方如导论Ⅸ的第一段话中,他甚至把德性说成是人的基于内在自由的自我强制,这几乎抹杀了德性与德性义务的区别。所以,虽然在康德的德性义务论中德性占有重要地位,康德也确实花费很大的篇幅来论述它,但康德有关德性的论述,毕竟是从属于其德性义务论的,因此,我们绝不能像任丑先生那样,仅仅依据康德关于德性的这些论述,就得出其德性论(伦理学)不是义务论的结论。

参考文献

康德,2007:《道德形而上学》,张荣、李秋零译,载于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任丑,2008:“义务论还是德性论?——走出‘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的误区”,《理论与现代化》(4),天津: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934页。

Kant, I., 1977: 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Herausgegebenvon Wilhelm Weischedel.In: Immnanuel Kant Werkausgabe Ⅷ. Frankfurt am Main:Surkamp Verlag. Erste Auflage.


*  舒远招,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德国古典哲学(Shu Yuanzhao, Professor of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 Hunan)。

①任丑(2008)。

[1]可参阅译本:康德(2007:417)。康德这条准则实际上在说德性义务是多而非一,而他所针对的古老格言则认为“德性是一而不是多”,可见,康德在用德性义务的“多”来对应德性的“一”,这个看起来不显眼的“不对称”,恰好表明康德可以用德性义务来替换德性,也表明他所探讨的德性与德性义务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2]康德(2007:415)。

[3]康德(2007:416)。

[4]康德(2007:417)。

[5]任丑(2008:31)。任丑先生对第一条准则的概述是不准确的。康德针对传统德性论“德性义务是一”的格言,提出了“德性义务是多”的观点,这不能被理解为“德性义务在形式上是一,就形式和内容的结合而言是多”,任丑先生把康德的思想弄模糊了。对康德而言,有一些法权义务,在不可以强制的时候被人“出于义务”而遵行,则这类原本是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也成了有德性的(tugendhaft)义务,但该意义的义务被康德叫作“伦理义务”,由于仅仅关涉外在立法的形式而不涉及质料或目的,因而只有唯一的一种,但本真的德性义务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则具有多种,这是他的严格的德性论所要求的。

[6]任丑(2008:32)。

[7]任丑(2008:32)。

[8]从总体上看,任丑先生的理解和阐释大致符合康德的原意。但是,他在阐释康德的德性概念时,一直未意识到康德对“一般德性”(die Tugend überaupt)和狭义的德性(Tugend)所作的区别。对康德而言,严格意义的德性,就是遵循内在自由原则的德性论所要阐释的德性,也就是在遵循本真的德性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在道德力量。

[9]任丑(2008:33)。

[10]在康德道德哲学中,Sitten这个词通常被译为“道德”,Sittenlehre也常被译为“道德学说”或“道德论”。近来,一些学者如邓安庆教授力主将Sitten翻译为“伦理”,于是,Sittenlehere相应地也就要被译为“伦理学说”了。本人赞同把Sitten译为“伦理”,但这个翻译问题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故在行文中采用通行译法。

[11]康德(2007:392),引文略有改动,关键词后面添加了德文单词。

[12]任丑(2008:30)。

[13]任丑(2008:33)。

[14]任丑(2008:33)。

[15]康德同时用Nötigung和Zwang这两个词来表达义务的强制性。

[16]康德(2007:393)。

[17]康德(2007:394)。

[18]康德(2007:394)。

[19]康德(2007:396)。

[20]康德(2007:398)。

[21]康德(2007:403)。

[22]康德(2007:408)。

[23]康德(2007:249)。

[24]《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是苗力田先生的对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的翻译,该书李秋零先生翻译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25]康德(2007:227)。

[26]在康德道德哲学中,Moralität大致等同于Sittlichkeit,而Legalität,则等同于Gesetzmäsißkeit。在《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在谈到人的配享幸福的道德资格时,经常交替使用Tugend和Sittlichkeit两个术语。

[27]读者可参阅Kant(1977:525)和康德(2007:407)。Tugend一词也经常被翻译为“德行”,但康德似乎更多地在内心意念(Gesinnung)的角度谈论它。在这里,他把Tugend和Handlung两个词这在一起来表达,显然也是从内心意念或动机的角度来理解Tugend的,而不是强调外在的行动。如果把Tugend直接翻译为“行动”,则Tugendhandlung就应该译为“德行行动”,这就有点重叠了。

[28]康德认为履行本真的德性义务是一种功德(Verdienst),而仅仅在行动中符合法则则称不上功德,只是没有过失。但是,他认为包含德性在内的伦理义务的履行也同样称得上功德。“‘出自义务而合乎义务地行动’,这个普遍的伦理命令也具有这样的情况。在内心建立并激发这种意向,与前面的意向一样是有功德的,因为它超出了行动的义务法则,并且使法则自身同时成为动机。”(康德,2007:403)

[29]康德(2007:393)。

[30]康德(2007:407)。“准则的力量”,原文为die Stärkeder Maxime,康德较少使用Kraft这个词来表示作为道德力量的德性,而偏爱使用Stärke这个词。在某些文本段落,这个词似乎翻译为“坚强”更加合适。

[31]康德(2007:407)。

[32]康德(2007:417-418)。Gewalt,是指理性之威力。

[33]康德(2007:420–423)。

[34]原文中有Gewalt一词,见Kant(1977:540)。

[35]张荣、李秋零通常把这个词译为“力量”,但在本节标题中译为“坚强”。

[36]康德(2007:421)。

[37]康德(200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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