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面前,拆迁户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征收部门在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所说的“违法建筑”,只要建筑物被确定为非法的,有很大概率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拆除。 并认为这可能不会是最后房屋的补偿已成为疑问,“违法建筑”不是依法完全应该这么处理的,这三种情况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部门不能随便发布限期拆除通知: 违建影响不大,只需要罚款,更正,补齐证件,不应该随便限期拆除。《城乡规定法》规定,县级以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停止未经规划审批的住房建设,其中对图则发展的影响亦可藉改正方法消除的,须在指定时间内改正,并缴付建筑费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不能藉改正方法消除的,会在指定时间内清除。 在2008年之前建好的建筑,依据已经被废除的《城市规划法》执行,其中表示,在城市规划范围中,没有过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实施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经县级以上的地区人民行政机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停止。 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收回违规房屋等其他建筑;对于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是还可以通过方法更正的,经县级以上地区人民行政机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更正且缴纳罚款。 通常违章建筑,有两种,即“一般违建”和“严重违法建筑”,如果是一般影响不大的违建,则罚款,更正,补齐证件就行,不用在一定时间内拆除;如果是严重违建,则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拆除。 建在1990年之前的建筑,形式上证件不齐,但本质上对社会影响不大而且违法程度较轻,不应该随便限期拆除实际中有这样的一类情况:拆迁户的建筑在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建好,虽然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但是和之前与如今的城市规划不相违背,而且根据规定申请办理过有关的手续,具有能够证明案件中房屋是合法建造的有关材料。 总的来说,这种建筑只是表面上证件不全,但是本质上对社会影响不大而且违法程度较轻,根据这个,由于历史留存因素造成存在的违法建筑不少。 前面的把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都判定是违法建筑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拆除显然是不正确的,与国情不符,更加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为要保证人民生活的根本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再去认定的“违建”,不应随意限期拆除。这已被纳入建筑物的拆迁区域的面积,违建判断,受法律应在房屋征收工作之前确定,只要确保房屋征收与公布的补偿计划,称拆迁户建筑是违建,并采取措施强制搬迁,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目标行政强拆另一个不正确的行为。 以拆除违建为借口,使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不符合强制法,其实,只要情况包括房屋的工程单位集合中,那么针对它所要求的“限期拆除”通常经不起法律的深究。 判定违建是正规复杂的法律事宜,其中存在许多争议,不同的案件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每一座违法建筑都不能在任何期限内拆除,应根据实际和法律情况,对违法拆除的的团队要十分小心,鉴于拆除文件的期限要求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停止行政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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