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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终身责任制全覆盖,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0-03-02

2017年是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对比两份文件,主要看出以下4点重要变化,尤其是哪些单位不得担任工程总承包单位,这点一定要看仔细!

3月1日起!终身责任制全覆盖,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

1、编制及评估单位要回避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评标话语权增强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阻止过低价格竞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新增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此外,通过梳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总结归纳出以下7点重要内容:

0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0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03、工程总承包单位

  • 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04、招投标

  •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05、项目发包、分包

  •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06、关于合同

  •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07、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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