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对比两份文件,主要看出以下4点重要变化,尤其是哪些单位不得担任工程总承包单位,这点一定要看仔细! 1、编制及评估单位要回避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评标话语权增强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阻止过低价格竞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新增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此外,通过梳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总结归纳出以下7点重要内容: 0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0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03、工程总承包单位
04、招投标
05、项目发包、分包
06、关于合同
07、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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