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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

 昵称ab2ab 2020-03-05
最高院司法观点:公民请求支付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报酬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2009年1月张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开发公司与其他某公司的执行案件(1500万元债权)全权委托张某处理,按照执行款的25%支付报酬,付款时间是开发公司收到执行款3日内。张某代理开发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查封了债务人的债务900万元及两处房产,2009年4月开发公司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与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一次性支付1200万元后双方债务了解。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了1200万元,法院解除了到期债权及房产的查封。2009年6月张某起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1200万元的25%作为报酬给张某。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开发公司支付300万元及利息给张某,开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法律服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张某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9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委托代理人通过代理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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