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天价乌木之争》新闻调查节目探索的是我国法律有关地下埋藏物的归属问题。故事源于一个四川农民挖到了根乌木,当地政府部门主张应该归于国家所有,应由其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政府与该农民间发生争议,为此该农民将该地方政府告上法庭讨要说法。记者围绕地下埋藏的乌木相关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文化价值以及所形成的产业链等问题展开调查。节目最终所说及的案件并没有棰落定音,当地中级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遂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作出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算是物权法领域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从该条文表述的粗略意思上看,似乎地质自然变迁所埋藏于地下的乌木也应归国家所有。问题是如何理解“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个人认为,既然该条法律规范在“埋藏物、隐藏物”前面加上了“所有人不明”这样的修辞词、限定词,那么从逻辑上看,该条文要规范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人能明确的埋藏物、隐藏物”与“所有人不能明确的埋藏物、隐藏物”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这里所指的物,就它们的形成本身而言与人劳动相关,或换个角度说这些“物”曾经是人的劳动创造形成之“物”,是曾经的“劳动成果”,而《天价乌木之争》中的地下埋藏乌木,是因地质变迁而被埋在地下千百年的“自然物”,在被挖掘发现前与人的劳动没有任何干系,并非《民法通则》第79条所指的埋藏物、隐藏物。 《天价乌木之争》中的乌木之归属争议根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来界定。 从乌木的自然形成上看,更似应归于地下“矿藏”的范围,类比煤这种矿藏,同样是地质变迁,林木被埋藏于地底下形成的,地下埋藏的乌木与之相比只不过埋藏的时间长短不同、被发现时物质形态不同而已。果真如此的话,那地下乌木真还归国家所有了,因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对地下矿藏的所有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看来“国家所有”是个大麻袋,杂七杂八的都装,找不着主人的“物”最终都归“国家所有”,也许这就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没有规定原始取得的重要原因考量之一。 乌木在特定区域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链,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将其视为一种旅游产业的副产品。而在民间,有的地方在发掘乌木时的利益分享问题上,还形成了一些村规民约以定争止纷,比如,这是某人家的耕作的土地,别人在该耕地上探挖到乌木,出卖所得应分三成给耕地人家,而且挖完要负责恢复、平整土地,大家对这规则都没有什么争议。当地法院巧得涉及的利益面不小,审慎起见没有一判了之,也就只好报请最高院作司法解释,必要的话由最高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作立法解释。 陈有为/ 2013/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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