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湖北之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当然采用的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假设含税收入是10403元,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10403÷(1+1%)×1%=10300元,增值税税额是10300×1%=103元。具体会计分录直接反映上述结果,假设款项已经收讫: 借:银行存款 104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3 上述会计分录中,无需体现按照3%征收率和按照1%征收率所减少的税额。虽然这次将征收率在2020年3月1到5月31日之间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对于3%的征收率是一项税收优惠,但是由于该项优惠时采取的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是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是1%,因此不需要体现任何差额。也就是说,会计处理其实很简单。 我们发现有的同学是这样处理的,他们认为,依据王老师上面的举例。他们认为实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按照图片这样填写的因此坚决这样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4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6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20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3 贷:银行存款 103 这样的处理其实没有任何必要。会计处理并不需要和申报表的申报混为一谈。最关键的原因是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因为财务人员没有理解1%征收率税收优惠的本质。这次优惠是采取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进行的优惠,如果你选择适用了优惠的1%的征收率,在优惠期间就和3%的法定征收率没有关系了,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都不需要依据3%。申报表中的优惠“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要是为了统计适用1%征收率和适用3%征收率的差额,这个差额本质上是一个虚拟计算。 还有一些同学还是受到过去习惯的影响,认为本次优惠是在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税的基础上减按1%征税,不理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给出的计算公式,这样不仅可能导致计算出来的优惠税额不符合税法要求,相关财务会计处理也“跑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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