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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选登2019-12-23-2

 渐华 2020-03-09

留言编号:1053-343681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

1、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公办学校)签订合同,按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采购人或其预算管理部门(教育局)能否独自对该供应商进行罚款处理?还是必须向财政部上报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2、《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的采购金额应该如何理解,是认定为采购预算金额,还是认定为中标、成交金额? 3、采购人的工会组织使用工会资金是否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1、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的采购金额是指实际成交金额。
    3、单位的工会会费不属于财政资金,用工会会费进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8327-3436786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要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论处罚数额多少,都认定为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认定正确吗?如有不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怎样理解,还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第四项的关系,请提供帮助。

    1、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上述证明材料属于一般性要求。
    2、《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5376-3436439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您好!近期学习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其中: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有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此我有几点疑惑:1、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因为查询了法规只有工程才有质量保证金相关的规定。如果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否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2、如果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烦请解惑,非常感谢!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2、财库(2019)38号文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6229-3436216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国库司领导,我是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问题咨询如下: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满后,采购人在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不变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主确定续签下一年合同,直至履约期满三年,如能续签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请给予解答。

  对于您反映的情形,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且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续签合同,不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但总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可以签订三年服务期限合同,则履约期满后采购人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4470-343616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2-23]

单位:*** 姓名:******* 电话:***********

你好,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文中提到“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请问关于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与执行,是指只要互联网上能查到的资料(如营业执照、ISO等相关的资质证书),供应商都可以不用提交纸质材料吗?

    38号文中提到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意思是: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比如投标(响应文件)、纳税证明等,采购人不得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一些证照的原件进行核实,例如认证证书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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