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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法官提交其他法院同类判决书有用吗

 知行不疑 2020-03-10

先说结论,非常有用,屡试不爽。

仅从实际经办过的案例,探讨怎样合理利用同类判决书引导法官思维。

1、举例第1个案件,2016年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我们认为该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仅3.65%,开发商长期占用资金不能交楼,违约金过低。合同法规定可以调整违约金,但我仍然提交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第十六件判决载明:“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故王×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我们主张将违约金提高至每年6%,有法条、有案例,最终判决:“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当地同地段的房屋租金3500元/月计算。”因为购房款总额为703048元,所以3500元/月与年利率6%基本一致。

更值一提本案突破了《补充协议》,这是开发商挖的大坑,按照约定的交房条件只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即视为达到交楼条件。但对此问题我整理了一整册案例,案例涉及到开发商未开通永久水、电、燃气、邮政,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突破《补充协议》约定,本案胜诉。

说明:整理的案例要有目录,目录有内容摘要,并且用文件夹装好,案例的重点内容折起来,用标签纸贴好,方便法官翻阅。法官当时是双手接过案例,并说他也要学习一下最新情况。开完庭签笔录时,法官说开这么多庭,我是他见过最认真的律师。所以,律师认认真真做好一件事情,甚至会得到法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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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例第2个案件,2019年一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保底条款)。

亏损后基金公司补充了保底条款,本案我代理基金公司应诉,预设了2道防线:第1道防线保底条款无效,不应当按照保底条款执行;第2道防线,保底条款无效的后果,本金受损金额按双方分红比例分担。答辩、法律调查我都是按第1道防线抗辩。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个问题,法官要求原告提交律师费的转账凭证,因为律师费是合同约定条款,我意识到法官内心未采信我的抗辩意见,其后果就是很可能判决我方要赔偿全部本金损失,也即是第1道防线无效。如果在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启用第2道防线,可能会按利润分配比例,我方承担20%的本金损失。二害相较取其轻,立即决定法庭辩论阶段要启用第2道防线。

最终辩论我以:“根据我们提交的最高院案例,保底条款无效,但最重要的是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现在我向法庭提交一组案例……”案例的基本思路是:“且双方约定利润平分,故本院确定损失亦由双方平均分担。”法官也开始不停用铅笔记一些内容,开完庭书记员特意过来告诉我,幸亏我准备充分,这么复杂的纠纷,很快就审完了。我知道书记员都听的这么明白,法官也没问题了。最终判决我方也是按利润分配比例,仅承担本金损失的20%。2019年初法律对保底条款没有规定无效,让法官接受这一点、并且说明法官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按比例承担是很难的,本案可谓是利用案例出奇制胜,完全靠提交的案例取得了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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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审阶段,开庭前书记员多次电话我,压着我强行调解,而书记员的意见很可能是在转达二审法官的意见,实际上二审开庭前法官第1句话就是:“本案难道不能调解吗”。可想而知,二审时的心理压力非常之大。但我在答辩过程中又适当引用,并在讲述案例是向法官提交了一组案例,其中有一个是广州市中院的案例。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直接问对方:“在你听完对方的意见及案例后,你方还坚持上诉吗?”对方说坚持。法官说我们同一个法庭,不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的。并询问我,关于你方的上诉意见,我们需要合议后才有判断,需要等一些时间。至此,我知道二审不会再考虑对方的上诉意见,而我方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至少守住一审成果是板上钉钉了。所以,从书记员强行调解推断出二审法官原本极不认同一审判决,但正因恰当引用案例,导致二审维持原判。

3、举例第3个案件,2019年一件劳动纠纷。

本案的关键处是我的委托人比较特殊,是一座寺庙,原告在庙里工作了十几年时间。我定的策略是先从法条入手,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寺庙……对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作出的(2011) 虹民一(民)初字第3011号判决书,有非常明确的认定,原文是:“本院认为,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将寺庙纳入其适用范围,本院不能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关于适用主体范围的规定随意进行扩大解释,故根据被告的性质,被告不是我国劳动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不与原告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答辩中提到案例时,立即向法官呈交了整理的2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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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案例,只有空洞的法条,并无太大触动,但法条之后紧接着引入类似案例,从心理上最大化影响了法官思维,在答辩完之后,法官对焦点进行总结时,已经明显进入答辩思路了。判决书中,引用了案例原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下面可以对比案例摘要与判决原文,就可知案例对法官的影响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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