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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专属礼物(一)

 365法律陪你 2020-03-13

作为法律人,将这份特殊的礼物送给女神们,祝女神节日快乐!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6.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7.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8.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9.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15.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16.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7.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18.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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