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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吗?不一定!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建设工程质量涉及重大安全问题,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承建能力不一样,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该建设工程合同一定无效吗?还真不一定,符合这个条件的,也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款分析,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则上是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因建设工程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消失,符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的,可以认定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

这种规定来源于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来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对于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合同效力补正也应当注意下面这几个问题:

1、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效力补正,只能限于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不适用。例如,违反招投标的规定订立的合同,或者承包人无资质而订立的合同,这些情况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进行合同效力补正,只能是无效合同。

2、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这里规定的时间,是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不过任何一方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如果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后建设工程还没有竣工的,笔者认为应当以生效判决为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法院一审情况

2011年9月11日,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位于某地的房屋和地下车库工程,分包给工程公司组织施工。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1611平方米,合同单价每平方米300元。

合同还对工期、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工程公司于2013年后停工至今。

工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从事建筑劳务相关业务。建筑公司因承建某新居工程需要,于2011年9月11日与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随后双方又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2013年1月26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工程公司对建筑公司承建的某新居工程18号-22号公租房和地下车库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但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公司却无故窝工、故意停工,导致工程处于停止状态,甚至组织人员妨碍其他施工队伍施工,给建筑公司造成严重施工困扰和经济损失。

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工程公司撤离位于某地房屋和地下车库工程的工地,并将该工地交付建筑公司。

工程公司一审辩称:双方的合同没有解除也没有被确认无效,工程公司没有违约,建筑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撤场,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建筑公司对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合同额约为1800万元,而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只能承包单项合同额为注册资本5倍(即250万元)以下的工程。

该案所涉案工程已超出了建筑公司可以承包的范围,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应相互返还或折价补偿。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按规定双方应互相返还。故该案中建筑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撤离工程现场并交付工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撤离位于某房屋和地下车库工程的工地,并将该工地腾退交付给建筑公司。

一审宣判后,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理由为,在诉讼过程中,工程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398万元,已具备承接该工程的资质等级。

二审法院认为: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工程合同金额约为18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工程公司能够承接单项合同金额为注册资本5倍以下的工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该案涉案工程尚未竣工,且工程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审结束后,已由50万元增加至398万元,这一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合同无效的理由已不能成立。

二审裁判结果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第1469号民事判决;发回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承包人因注册资本的原因,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因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因在法院一审时,被告尚未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补正合同效力,因此,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在二审时由于工程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使其企业资质等级达到订立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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