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判离,这已经是普遍的司法惯例。 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和好的机会,挽救婚姻,避免家庭破裂。因此,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至少在六个月以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对于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这仍是普遍的司法惯例。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决离婚,这属于实务经验,多数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确实如此。那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般会以什么原因进行判决?关于这一点,笔者查阅了许多类似的案例,从判决书中的内容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陈述的理由,大多是下面这几个: 一、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 原告是第二起诉离婚,表明原告已无挽留婚姻的愿望,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否则不会再次起诉。这一点是大多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理由。 二、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 第一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正常情况下,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原告最快也要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也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下来,避免冲动起诉离婚。再次起诉离婚,只能表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的。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 比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某诉称:2004年1月,原、被告相识。2005年4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26日生下小孩曹某甲。小孩出生至今,一直与原告生活,并由原告独力承担抚养义务,被告从未关心、照顾小孩,小孩与原告继续生活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 婚前,被告一再欺骗原告,而原告在对被告缺乏必要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仅不承担家庭责任,还在国外工作的三年期间存在赌博、与他人同居等恶习,且屡教不改。2010年被告虽然回国,但原、被告双方依旧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如此,双方夫妻关系可谓有名无实。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曹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曹某甲年满18岁止,小孩抚养费共206000元。 被告徐某某辩称:曹某某起诉与实际情况不符。曹某某称被告有赌博行为,被告确实有赌博行为,但也有赚钱养家。徐某某在柬埔寨打工有赚钱回来抚养家庭。徐某某不同意离婚,假如判决离婚不同意婚生孩子由曹某某抚养,因为只有一个小孩,被告也要求抚养权。 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1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在2005年4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5月26日生育儿子曹某甲。2007年1月24日至2010年1月期间,徐某某前往柬埔寨工作。 曹某某曾于2013年6月28日在法院立案起诉徐某某要求离婚,法院在2013年8月7日作出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曹某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第1145号民事裁定书在2014年8月8日生效。 现曹某某主张,双方自2012年4月17日开始分居,徐某某存在赌博、与他人同居等恶习屡教不改,不肯承担家庭责任,在柬埔寨期间曾经欺骗原告称要做手术,要求原告给钱,双方感情现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婚生儿子曹某甲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曹某某每月有固定收入6000元,曹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抚养,现原告已丧失生育能力,要求由其抚养曹某甲,并要求徐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徐某某不同意离婚,但确认双方分居的事实,确认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确认存在赌博的现象,但认为赌博是为了娱乐,金额不大,被告在柬埔寨工作期间也曾向原告支付过生活费。徐某某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其在冬天曾给原告送被子,平时也有关心原告。徐某某要求曹某甲由其抚养,其现在从事建筑行业,没有固定收入,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有法定情形时,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双方均确认自2012年4月17日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而法院在2013年8月7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无改进,反而一直分居至今,且曹某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坚决,法院予以准许。 依据婚生小孩曹某甲的陈述,被告徐某某最近一次看望小孩是2014年,可见其确实存在疏于照顾家庭的事实。综上,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对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曹某甲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其从出生至今一直与曹某某生活,由曹某某照顾。现原、被告均要求离婚后小孩跟随自己生活。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该案中,曹某甲已年满10周岁,其要求跟随母亲生活的选择,应予尊重,故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曹某甲跟随曹某某生活为宜。至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由于徐某某表示其没有固定收入,根据地区的生活水平及曹某某的实际收入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曹某甲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曹某甲跟随原告曹某某生活,被告徐某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开始,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曹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曹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同时法院认定其离婚态度坚决,因此判决准予原告曹某某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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