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关税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我们将从物业公司实际业务出发,把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一起来学习一下物业公司如何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判断是否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物业公司主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包含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四项服务范围之内。但是,绝不是说,营业范围在四项服务范围之内,就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判断是否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条件的关键因素在于所提供的“四项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而不是主要收入单项占比,更不是看所处行业。即使所处行业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取得的“四项服务”收入比重不足50%,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 物业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代售电、燃气、自来水收入、供暖费收入、冷气收入、车辆停放服务收入、其他现代服务收入等,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其主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包含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四项服务范围之内,另外车辆停放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也均属于现代服务,包含在四项服务范围之内。只要该公司提供的四项服务收入占比在50%以上的,则可以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例:某物业公司2018年度共取得各项收入800万元,各项收入明细构成如下: 物业服务收入 400万元 售电收入 80万元 代收自来水收入 10万元 冷气、空调、供暖收入 100万元 车辆停放收入 120万元 其他现代服务收入 90万元 根据财关税39号公告规定,其中的物业服务收入、车辆停放收入、其他现代服务收入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的四项服务收入条件,占比为(400 120 90)/800=76.25%,超过了50%。因此判断,该物业公司符合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 如上例,某物业公司2018年全年代某商场扣缴电费800万元(因历史原因,该商场电表在物业公司名下),其他各项收入与上例基本相同。因代缴电费属于销售货物收入,且不属于差额征税范围,因此该物业公司销售货物收入占了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因此无法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 二、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如上例,因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是物业管理收入,属于商务辅助服务,因此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商务服务业”,如下图: 这里边的行业分类,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还有有些出入的,但是不影响进项税加计抵减,无伤大雅,本文予以忽略。 三、会计及税务处理 根据财关税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但是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又指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就明确了,加计抵减计提时,不需做会计出现,实际享受加计抵减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会计在月末做账时,不需考虑本月的进项税加计抵减情况,待下月申报本月增值税时,实际抵减了,再做会计处理。我们就根据这一顺序,先做纳税申报,再做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 1.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加了《加计抵减情况》表,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具体填报方式如下表: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不考虑差额征税),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填报纳税申报表?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结转一般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不考虑加计抵减,分录略)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 5=15(万元) 当期实际抵减的金额=10(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当期简易计税方式应纳税额,分录略)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 3=3(万元) 1.1根据本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应按如下方法填列:
1.2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报方法: 根据总局15号公告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规定,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因此,本期应纳税额=销项120万元-进项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本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0,本期一般计税方法无需缴纳增值税,仅需缴纳简易征收项目的3万元。主表按如下方法填列:
申报后缴纳税款3万元即可。本期实际抵减的进项税加计抵减额1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表即为加计抵减台账,单独打印,留存备查。 2.会计处理 如上例。纳税申报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及加计抵减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其他收益 100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复印件即为享受加计抵减的凭证附件。如有必要,可由增值税申报负责人签字确认。 至此,物业公司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流程,就给大家分享完了。最后总结一下流程: 判断是否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情况——如否,明年再说。如是——当月按照正常计提未交增值税,无须考虑加计抵减情况——纳税申报时,根据本期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表,并根据抵减后的应纳税额填写主表——打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作为凭证附件,做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同时作为加计抵减台账,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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