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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六法全书大川 2020-03-18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一号



《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8年11月23日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3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前期物业和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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