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在试生产前都要做“四评级一评价”报告,评级评价合格后才能上报试生产报告,但好多人不太清楚评级评价的标准,下面整理了一下安全、环保两项的评级评价标准以及标准解读,共需要的朋友学习。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 市、县(市、区): 企业名称:
评级单位: 评级时间: 下边是针对此项的解读: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解读 一、否决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指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阅资料: 1.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现场检查:企业现有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二)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并将报警信号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未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查阅资料: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现场检查:相关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 (三)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等文件规定,未进行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出具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实施前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但已进行了设计安全诊断的,视为符合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 查阅资料: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化工装置 (四)实施生产、储存危化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或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应安监部门按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现场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未按规定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合格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二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为依据,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合格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为依据。 查阅资料: 1.对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企业,查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2. 调阅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 现场检查:企业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是否相符。 (六)化学品储存罐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的;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 指标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查阅资料: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化学品罐区相关设施设置、运行、维护状况。 (七)危化品生产装置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等相关标准规范。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情况。 (八)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生产危化品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等。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目录等。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九)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使用危化品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等。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年使用量。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危化品企业建成投产两年以上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两年以上,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4号)、《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0号)等。 查阅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公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核查未取得标准化证书企业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吊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文件签发日期。 (十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指标说明: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5〕25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安全设施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安全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十二)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凭证购买、流向备案的 指标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阅资料:企业购买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及流向备案记录。 现场检查: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三)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物料输送管道布设情况。
环保评级标准: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评级标准 市、县(市、区) 企业名称:
评级单位: 评级时间: 下边是针对此项的解读: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 标准解读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查阅资料: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指标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八条: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化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清单和处罚决定书等。
备注: 评级单位: 评级: 以上便是整理的安全、环保类的评级评价资料,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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